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是關於民事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3條規定: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這壹條實際上是對上述兩條規定的整合。
本條例的目的是闡明侵權行為的壹般規範。《民法典》第118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債權之壹,該條與之相對應,列舉了實踐中最常見的債權原因。
該條內容極其抽象,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民事責任的內涵都相當不確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形式都不明確,因此不是壹部完整的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法律。因此,該條完全是出於對民法典框架規範完整性的考慮,必須與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結合適用。
二、本文的具體意義
這篇文章闡明了侵權行為的基本構成:
壹是有違規行為;二是他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第三,侵權與民事權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滿足這些基本構成後,行為人和受害人被稱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以上構成只是簡單的描述,必須結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具體細化規定才能準確理解和適用。
具體民事權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但《民法典》制定時,考慮到民事權益的多樣性,難以窮盡立法,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會有新的民事權益納入侵權法調整範圍,故在《侵權責任法匯編》中並未以上述列舉的方式列舉具體的民事權益。僅在總則第110條中規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且簡化了處理。
三。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與損害賠償責任的關系
在侵權行為中設置違法性要件的根本目的是為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提供正當性支持。
社會上真正的自然人都有自由行為的現實需求,自由行為時難免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將行為人的責任僅設定在損害結果的客觀發生上,當然可以對受害人進行救濟,但沒有考慮到行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這壹現實,沒有考慮到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最終會過度限制行為自由。、
因此,在設計侵權制度時,只考慮救濟損失而忽視有限理性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將與社會現實相違背,其合理性值得懷疑。
也就是說,有限理性的行為人要對自己的危害行為負責,前提是他知道或者知道自己有不做這種行為的義務。只有這樣,他才能說自己的行為已經超載了合理界限,行為人承擔風險造成的損害是合理的。
由於絕對權利、法律和善良風俗為世人所熟知,它們為行為人的不可為行為設定了邊界,而跨越這些邊界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只有這樣,行為的自由和責任才能得到有效的平衡。
因此,侵犯絕對權利、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違反善良風俗,表明行為人已經超越了知道或者明知行為的界限,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從而在違法要件和損害賠償責任之間建立了有機聯系。
(2)
違法性和損害賠償責任的要素之壹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略有修改: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造成損害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根據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
那
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規定和本條規定都不具備違法性的要件。但如果對上述規定進行細分,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侵害絕對權利的行為,壹類是侵害其他權益的行為。
他人對絕對權利的侵害已經包含違法性,即絕對權利的侵害具有違法的成分。對於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違反善良風俗”的字面表述,但我們不妨通過解釋引入這兩種違法,比如有目的地縮小或擴大,將侵害他人權益細化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過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造成他人傷害的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法法發[1993]第15號“七、
問:“侵犯名譽權如何認定責任”?答:“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論處。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按照侵犯他人名譽權處理。”
其中,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被視為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 54 38+0]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自然人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而其他條款則設置了“違法”、“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等違法要件。
第四,其他
本條規定了侵權之債,即,”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侵害被侵權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構成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具有雙重屬性,壹是債的屬性,二是民事責任的屬性。
被侵權人享有的侵權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屬於受保護的權利。侵權人有義務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也有責任滿足被侵權人請求保護的權利。
本文的主旨是實現侵權責任法向債法的回歸。
《民法通則》第84條:
“債是當事人之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該規定將侵權責任從債權體系中分離出來,而該條將侵權責任之債置於債的類型中,是對侵權責任所具有的債的屬性的承認,實現了30多年來侵權責任法向債法的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