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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作品集放在公司的項目上算泄密嗎?

妳好!這取決於保密協議。怎麽規定的?

要註意簽保密協議:1。應遵循公平原則,並考慮到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保密事項進行約定,這是訂立勞動領域保密協議的法律基礎。《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註意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和其他協議壹樣,首先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協議無效。2.商業秘密的具體範圍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含義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秘密和商業信息”。如果企業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應采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條款應清晰明確。

簽訂保密協議註意事項: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利益。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訂立勞動領域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和其他協議壹樣,首先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2.定義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的商業秘密是不同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員工個人勞動成果的雙重性質時,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造性勞動、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和數據庫等,要特別註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的當事人應承擔保密義務。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外,普通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公司商業秘密時,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家屬、朋友也應履行同樣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最好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因為商業秘密已經到期、公開或者消滅。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也不能視為違約。4.采取競業限制、保密保護等特殊操作時應當規範。壹般來說,競業限制是要求員工不得在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後未經同意不得受聘於原企業競爭對手,不得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指使原單位其他員工接受外部聘用,不得為本企業競爭對手提供咨詢、建議服務。參照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競業限制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壹般不少於勞動者離開企業前最後壹年從企業領取的報酬總額的2/3。

約定的保密期限壹般限於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可以采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相關人員進行保密處理。但在時間上,要參照《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幹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壹般不得超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6個月。

保守商業秘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涉案信息載體的特征、權利人的保密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手段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用人單位掌握商業秘密並采取了壹定的保密措施且勞動者知悉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繼續。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這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實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相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員工無需承擔保密義務,可能導致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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