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
7.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
8、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書,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權依法得到保障。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如何?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特殊維護者。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相同的辯護職能,這種訴訟職能獨立於指控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檢察官意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的影響;既不能做“第二公訴人”,也不能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出庭公訴的辯護人和公訴人應當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都服從法院法官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辯護人在承擔辯護職能時,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他的法律義務是忠實於案件的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他既不能主觀臆想或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從而有效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實際上可以為其委托辯護律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從首次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律師提供幫助。當然,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律師不是唯壹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但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換句話說,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防守者。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