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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訴程序

公訴案件的流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根據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公訴機關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首先,中國道歉申訴的申請程序包括:

1,復習。經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決定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公告和交付。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對起訴賠禮道歉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不起訴的後果。不起訴決定公告送達後,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查封、凍結,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5.上報審批。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2.公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為公訴和自訴。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不起訴是人民法院辦案的壹個基本原則。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上述情況外,所有案件均為公訴。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4、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5、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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