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紀檢部門處理意見的投訴如下:
1.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準或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復議的,由受理的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
2、投訴處理部門成立復查小組,查閱原始案卷,必要時可以調取證據,經集體研究後,提出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批準或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並作出復議復查決定。處理決定應當告知投訴人,抄送有關單位,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3、堅持復議和復查分離,原案件復查和審判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和復查;
4、復議審查應在3個月內完成;
5.申訴人仍不服復議、復查結論的,由批準的黨委或紀委將申訴人意見、復議、復查結論及有關材料報送上壹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
1.不服紀檢部門的處理意見,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按照法律規定,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準或決定處分的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復議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後受理;2.繼續向紀委所在地的同級黨委報告;3.向上壹級紀委舉報。因為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是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工作的。那麽,如果妳對本級紀委做出的結論不滿意,找它的領導機關是非常正確的。紀委是只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的機關,同時又是上下級之間的領導和監督。因為根據有關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黨中央關於國家監察的決策部署,依法審議決定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中的重要事項,把執紀和執法聯系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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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
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轄行政區域和國有企業派出或者派駐監察組織和監察員。
監察機關和監察專員對派駐或派出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紀檢監察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申訴辦法》第六條。
紀委受理我院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監察辦公室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
第七條
(壹)申訴由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組織或者部門或者受處分的個人提出;被處罰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二)已經作出並下達紀律處分決定的;(三)有具體的書面申訴請求和事實依據,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