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後如何強制執行不給贍養費
1.離婚不提供贍養費的,人民法院將直接提起贍養費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將依法作出相應的贍養費判決。執行法院可以通過;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依法向當事人支付撫養費。
沒有贍養費的離婚,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雙方同意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再協商;
2.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根據生效判決請求強制執行相應的贍養費。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即使父母離婚,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如果對方不給予子女撫養費,可以向壹審法院舉報,由壹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和警示,督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當事人仍拒不聽勸、接受教育、不執行判決,根據相關規定,壹方當事人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雙方起訴索要贍養費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生效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壹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衍生問題:
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後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其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如:與孩子* * *共同生活的壹方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投入監獄或者長期出境,無法直接撫養的。子女監護權的變更壹般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可以通過訴訟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