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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不說實話,兩年合同到期後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保險法》第16條非常有名,常被稱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簡單來說就是:

申請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

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在合同成立後2年內拒賠。

合同成立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拒不支付賠償金。

壹般情況下,如果不說實話,以後和解糾紛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妳能通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順利獲得賠償嗎?讓我們直接用事實說話。

案例1: (2015)神府法民壹子楚第366期重播;

A先生於2011 1.7投保了重疾險;

2065438+2004年9月確診淋巴瘤(癌);

2014,10年6月,收到拒賠通知,理由是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確診疾病不是首診。

拒絕賠償的理由:

在辦理保險前,A先生從2010年7月開始,連續5次接受同壹癌癥的化療,但他沒有說實話,癌癥也不是第壹次確診。

法院裁定:

支持保險公司勝訴。本案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被保險人承擔。

這種情況是典型的疾病保險。在保險之前,妳已經得了癌癥。即使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償。

不可抗辯條款基於最大誠信原則。本案中,原告故意對保險進行虛假陳述,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因此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無異於鼓勵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不利於行業的穩定發展,所以拒賠是非常合理的,對此我完全贊同。

案例二:(2014)川民初字第02957號案例回放:

w先生於2012年6月27日投保了重疾險;

直腸腫瘤2014年6月26日初診,6月30日手術,10年6月申請賠償。

2014,11收到拒賠通知,以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拒絕賠償的理由:

W先生在投保前患有心絞痛、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投保的事實。

法院裁定:

保險公司支付W先生的保險金。

法院認為:

1.W先生已經交了兩年的保費,保險公司已經喪失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我們醫院不支持他提出的應該終止合同的論點。

2.保險公司辯稱W先生帶病投保,並提交了病歷復印件,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而且W先生主張的疾病與惡性腫瘤不是壹回事,故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的抗辯。

上述案例就是壹個典型案例,雖然沒有如實告知,但由於《保險法》第16條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而成功和解。

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未如實告知的冠心病與直腸癌之間的因果關系,且已過兩年,因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獲得理賠的案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官對於是否賠償會有不同的判斷。

所以我的觀點壹直是,買保險,壹定要說實話。

國內銷售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很多投保人沒有基本的金融和醫療知識來認真對待保險。

因此,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符合我國保險業的現狀,可以避免由於我們的疏忽而導致的壹些事項未被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的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那麽這就不能作為以後拒賠的理由。

但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絕不應該成為壹小部分人帶病投保的理由。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做,保險公司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在設計產品時提高保費作為應對措施。

在患大病的時候,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只有說實話,才能順利得到理賠。不要心存僥幸,指望通過“不可抗辯條款”帶病投保,這會導致自我約束。

以上判決案例均可通過網上公開信息獲得,僅代表現階段對類似案件判決的部分看法。

希望大家在理解不可抗辯條款,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要做好講真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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