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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飲料法律法規)茶葉包裝裏必須有什麽?

我在茶文化雜誌和設計公司工作過,更了解這壹點。希望能幫到妳。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根據茶葉包裝的特點,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精制成品“茶”申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適用範圍(QS認證)按國家規定執行,還應遵守《食品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應當標註,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於標註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混淆的通用名稱;

(三)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等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標明名稱附近標註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名稱或者分類(通用名);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均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通過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樣,並標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來源。

食品產地按行政區劃標註到地級區域。

第八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相應標註:

(壹)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應當標明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只標明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有其委托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只註明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

(4)重新包裝的食品應當標明重新包裝者的名稱和地址,並標明重新包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儲存條件有關的,應當標註食品的具體儲存條件。酒精含量超過10%(含10%)的飲料、酒、醋、食用鹽、固體糖可免於標註保質期。

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或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標明凈含量。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凈含量外,還應標註瀝出物(固體物質)的含量。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列在食品包裝的同壹顯示頁面上。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壹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的成分表。

配料表中的配料應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中添加量的降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類型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簽應當標註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註冊企業標準。

第十三條執行的食品標準對食品的質量等級和加工工藝有明確要求標註的,應當相應標註。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和食品標簽上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標誌。

受委托企業有其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受委托企業或者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合非食用產品容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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