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無資格,即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具體足以將被告與其他人相區別的信息的,可以認定為明確的被告。起訴書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該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在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後,如果原告執意提起訴訟,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四)項:“(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壹條:“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將行政訴訟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5.重復起訴不予受理(壹件事不再處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壹)後壹訴訟與前壹訴訟相同的;(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重復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準許撤訴的,壹並撤銷壹審判決。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再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壹審原告在再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再重復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八條:“第壹審原告在再審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原判決壹並撤銷。壹審原告在再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再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訴應當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限於本訴訟的當事人。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
9.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
(二)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告程序、破產程序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產權確認和知識產權的。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二)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告程序、破產程序的;(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產權確認和知識產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不予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