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改制企業職工的定位和安置辦法
由於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勞動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國有企業尤其是歷史悠久的國有企業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異常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用工制度由固定期限用工制改為勞動合同制。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的員工正在等待工作,被解雇和進入再就業中心。在改革過程中,再就業中心被統壹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所以,在壹個老國企,企業和員工之間必然存在各種復雜的勞動條件。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平穩地安置好企業的每壹位員工。下面,筆者將討論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法律依據:
1.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職員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變更或解除與這些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要與這些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和法律依據如下:
(1)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實行勞動合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二條:
“二。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經與職工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2)按照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按照職工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進行補償。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管理人員也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如下:
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改制企業全部職工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B.其中,工作年限計算如下:
a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補償(如工作0.3年的1年,工作4.3年的5年)。
b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應當計算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481994號)的規定,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繳納;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不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管理人員也應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994號)第八條;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員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變更或解除與這些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要與這些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和法律依據如下: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按照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按照職工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進行補償。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管理人員也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如下:
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改制企業全部職工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B.其中,工作年限計算如下:
a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補償(如工作0.3年的1年,工作4.3年的5年)。
b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同在職員工)
3.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簽訂了專門待崗協議的員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變更或解除與這些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要與這些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和法律依據如下: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及相關待崗專項約定。
(二)職工待崗前每滿壹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補償,待崗後每滿壹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補償。
*法律依據:
*參見《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理順和規範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意見的通知》(津勞動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批量調入合資企業人員和違規出國人員)終止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辦社會保險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由原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的,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賠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的改制企業的,由原單位按本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發給壹個月的補償金。”
*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職工,由企業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再就業時,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或者哺乳被辭退的,在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按原工資發放。”
4.在全國範圍內符合退(養)休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息。員工離職休息期間,企業將支付其生活費。已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休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退休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從工作崗位退休期間,視同工齡,與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例如,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內部退休(供養)專項協議。通常情況下,改制企業將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每月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改制企業改制期間,職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符合條件,但未簽訂相關內部退休(贍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申請內部退休,改制企業與職工達成協議後,可以實施內部退休,並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對內部退出崗位的職工,改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
*《國有大中型企業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壹條第(六)項:
“壹、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和分流勞動關系的問題。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休條件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可由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制的改制企業內部退休。
改制前職工已辦理內部退休手續的,原主體企業壹般會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休協議。原內部退休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予以明確。"
*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第九條:
“第九條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辭去工作休養。員工離職休息期間,企業將支付其生活費。已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休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退休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離職休息的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3)改制企業應繳納的離退休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從內部退休的全體職工享受的離退休待遇中提取,留存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為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休的人員預留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保留生活費標準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所在省(區、市)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退休前基數核定壹次,不得調整。原主體企業應對預留費用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休人員費用按時足額發放。
中央企業應根據1999年12月20日文件的規定21,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根據相關批準文件進行繳費和預約。"
5.同意企業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的員工:
對於這些員工,企業實施改制時,壹般應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壹致的,可以按照企業其他職工辦理勞動關系;協商不成的,原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通知發出後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企業改制前已被單位允許自主擇業的職工,可根據協商壹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並給予經濟補償。企業改制前,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並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的職工,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或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照企業所在地企業上壹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補償金中扣除所有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2)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照改制企業職工實際工作時間(即, 簽訂專項協議前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按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範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動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批量調入合資企業人員和違規出國人員)終止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辦社會保險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由原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的,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賠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的改制企業的,由原單位按本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發給壹個月的補償金。”
“(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六個月以上,或者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者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6.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並休病假的員工:
(1)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正在治療的,可以和其他職工壹樣參加改制,醫療期內繼續享受待遇。
(2)職工醫療期滿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企業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十二條;
"2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對患重病或絕癥者,適當提高醫療補助。"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994號)第六條:
“第六條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改制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絕癥的也要增加醫療補助。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7.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保留與企業的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在企業改制時提出終止或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壹次性支付醫療、就業補助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改制企業拖欠的工資、醫療費等債務。
改制企業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等債務,由改制企業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對於拖欠工資的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檔案中記載的“已發工資”與“應付工資”的差額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支付。
2.應由改制企業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療費用:要求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向改制企業有關部門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在實行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按醫療費用報銷制度報銷給職工(含退休職工)。
3.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改制企業應向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欠繳或少繳部分的手續,到受委托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未繳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少繳的第壹個月起。
*法律依據: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單位未繳或者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到管理部或者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到受委托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從欠繳的第壹個月或者少繳的第壹個月起,補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4.職工認為企業還欠職工其他債務的,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向企業有關部門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在與職工更換身份時壹次性支付。員工未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的,企業將視為員工放棄對企業的這部分債權,不再支付。
*法律依據:
*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產業重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條;
“(十三)改制企業對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所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療費和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和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改制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工資、醫療費等所欠職工的債務,從改制企業國有資產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退休職工享受的退休費待遇,留存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
*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產業重組安置富余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字〔2002〕859號)第八、九、十段;
“(八)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動等與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有關的事項。,在改制分流過程中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9)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導致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國有資本減少。”
“(十)改制企業國有凈資產按照規定不足的部分,由原主體企業補足;其余部分可以出售給改制企業的職工或外部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資產轉讓和產權登記手續。"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壹款;
第十九條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保機構管理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社會保險費,可以從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的銷售收入中優先支付
四、改制企業職工所欠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對改制企業所欠的債務,並與改制企業工會共同核實債務。工會核實後,通知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清償上述核實的債務。債務人認為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規定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確認債務的真實性。債務確認後,改制企業在支付職工工資時,將扣除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1.改制企業要在規定期限內集中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壹次性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他應清償債務,職工對改制企業所欠債務相應扣減。
3.凡在規定時間前與改制企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可由各改制企業分別給予壹定獎勵。
4.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手續的員工,規定時間後停止壹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止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並將職工檔案等資料報送職工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以後我產生的壹切費用,在我願意辦理手續時,從改制企業的應計補償中扣除。
*法律依據:
*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改制企業應當將職工檔案等材料報送職工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由改制企業持相關材料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科申報,並取得相關就業科出具的《辭職通知書》。改制企業憑《辭職通知書》及有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辭職手續,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清單》(金勞登字第8號)。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的通知(391號)第三條第三款:
"3.改制企業和職工應在30日內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部門或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終止或解除與30名以下職工的勞動關系時,應持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和辭退手續,並填寫《終止勞動合同退休清單》(金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30人以上不滿200人的,應持相關材料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處申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提出異議的,將發出辭職通知。退休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的,經市政府批準後發布辭職通知。改制企業憑《辭職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辭職手續,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名單》(晉勞登字第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後社會保險關系的延續。
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協助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和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
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可以同時公布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可以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和條件,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國企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會涉及到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因自身發展而出現各種特殊情況。因此,在制定員工安置方案時,既要保證員工的利益不受侵犯,又要考慮協調員工整體和各部分的平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員工得到不同的安置,讓每壹位員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