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解決軍隊涉法問題比較困難的原因
近年來,隨著軍人涉法問題對軍隊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影響越來越大,軍隊各級和社會各界在這個問題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壹定的成效。為了讓大家對軍隊的法律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和對下部隊的調研,做壹個粗淺的分析,僅供參考。
壹、軍人常見涉法問題類型目前,部隊官兵反映強烈的涉法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類:
1,軍婚的破壞。近年來,兩地分居的幹部或士官之間的婚姻危機或離婚糾紛有增加的趨勢。在女性提出的許多離婚糾紛中,已經證明有第三者介入。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責任非常困難。
2、軍人、軍人家屬受到非法傷害的案件。這和其他公民人身傷害沒什麽區別,各種情況都有案例。
3、宅基地和鄰裏糾紛。主要發生在農村官兵中。有的地方政府以軍人戶籍不在為由,拒絕批準或收回宅基地;有些糾紛是因為與鄰居爭奪宅基地而產生的;有的對建房、通道、采光、植樹、擁擠等相鄰關系有爭議。
4.相關合同糾紛。壹是官兵家屬在經濟承包、加工承包、合夥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糾紛;二是士兵本人入伍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其服現役不能繼續履行。因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抵押風險如何返還產生爭議。三是有的企業,改制後不考慮軍人家庭的特殊性,強行讓他們成為股東,否則就以無薪或辭退相威脅;第四,士兵入伍前與所在公司、企業簽訂經濟合同。他們入伍後發生經濟糾紛,原單位推脫,導致軍人家屬承擔責任。
5.家庭成員內部利益糾紛。主要是因為財產繼承、財產分割、贍養老人、家庭債務等引發的糾紛。比如戰士小李的父親,為了姑姑家搞池塘養殖,就信誓旦旦地向叔叔借錢。後來因為姑姑家養魚賠錢,把李的父親逼走,把李的母親打傷,強行趕走了李家的60頭肥豬。
6.優待金不落實。這是近年來基層普遍反映的老大難問題,主要分布在壹些相對欠發達省區的偏遠農村。有的違反自願原則,強行將優待金納入義務兵養老保險;有的是地方機關自立章程,按照“優待金每年兌現”的規定,退伍後不壹次性發放;有的強行沖抵農業稅、預提基金、養路費、義務工等攤派;有的被村幹部任意占用、截留或克扣。
二、軍人及家屬涉法問題日益突出的原因當前,軍人及家屬遇到的這些涉法問題,成因各異,但大多與社會發展帶來的新形勢密切相關,應放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考慮和理解。
首先,社會經濟生活變化的影響。在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隨著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公民的經濟意識進壹步增強,隨著多元化分配方式的出現,軍人與家屬在各種利益關系中的矛盾和糾紛不可避免;還有企業改制,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讓壹些軍人家庭受到了裁員、裁員、減資的打擊。由於軍事職業的特殊性和物質生活待遇的相對下降,他們在這種沖擊面前有更多的問題和更多的困難。
第二,思想道德觀念變化的影響。第壹,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發生了變化,自我實現的欲望增強。在義利平衡中,他們重利輕義,導致了重大糾紛。二是壹些單位和地區過分強調地方利益,忽視國防教育,不按國家規定落實優惠政策,導致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第三,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從過去害怕“打官司”,傾向於向法律要“說法”,讓軍人和家屬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接了官司。第四,在婚姻家庭問題上,人們崇尚愛情、追求婚姻質量的欲望日益增強,而軍人家庭大多兩地分居,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和生活壓力,面臨著各種誘惑,容易讓軍人的“港灣”不再寧靜。
三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較弱。從壹些軍人的法律問題中發現,不善於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造成法律問題的另壹個重要原因。在現實生活中,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旨在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的法規,但據我們調查,有些官兵不太了解,更不用說如何運用它。此外,官兵親屬在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中法律意識淡薄,對壹些可以預防的法律糾紛沒有做好充分準備。壹旦發生糾紛,不按照法律程序解決。他們對起訴有合理的無知,不合理地害怕回應,不願意執行,但他們對軍隊報告有很大的期望。
第三,軍隊處理軍屬涉法問題的現狀。官兵本人或家屬出現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對軍隊建設影響很大。有的思想波動不安心工作,有的情緒激化產生報復念頭,有的人悲觀失望。特別是壹些同誌在親人受到非法傷害,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處理不公的情況下,直接成為不安全因素。對此,軍隊各級領導機關高度重視,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問題的圓滿解決,往往能達到“扶壹人,穩壹人”的效果。特別是隨著軍事司法管理的加強,廣大軍隊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骨幹積極開展法制教育,熱心幫助軍人家屬處理涉法問題,對促進部隊思想政治建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總體上看,軍事法律服務與法律需求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正因為處理方法的軟弱和滯後,小問題變成大問題,新問題變成老問題。
從法律相關問題本身來看,處理起來難度越來越大。有些問題涉及經濟、民事甚至行政法律關系,人為因素使處理起來相當困難。
從軍事工作分析,壹是思想觀念跟不上形勢發展。壹些單位對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官兵涉法問題的認識還存在偏差,畏首畏尾,無所作為。因此,在解決軍屬涉法問題時,習慣采用教育引導和行政控制手段,往往導致工作被動。第二,客觀條件不利於法律服務的發展。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都是兼職,大部分沒有系統學過法律,能力素質很低。沒有解決涉法涉軍人員問題的專項經費保障,部隊負擔不起。
四、解決軍人及其家屬涉法問題需要雙方的共同努力* * *解決軍人及其家屬涉法問題,事關國防軍隊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既需要軍隊內部努力,也需要軍地密切配合,雙方共同努力* * *。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仍需進壹步加強。
1.繼續研究探索解決軍屬涉法問題的有效途徑,從司法制度上形成維護軍屬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近年來,軍隊各級根據江主席指示,積極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解決軍屬涉法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取得了明顯成效。壹些地區的司法機關也對解決軍人家屬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但也要認識到,這些只是開始,典型經驗的推廣需要壹個漫長的過程。各級各部門通過研究、探索、總結推廣工作,盡快從司法制度上形成維護軍屬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是最根本的途徑。
2.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執業律師在解決軍人及家屬涉法問題方面潛力巨大,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律支持活動。由於部隊法律專業人員少,少數軍隊律師都在師級以上政治機關兼職,很難為部隊官兵提供全面及時的法律服務。在基層,無論是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法律服務骨幹培訓,還是解決部隊涉法問題,都感到力不從心。軍隊作為壹個武裝集團,客觀上不可能花太多精力去幫助解決官兵家庭發生的涉法問題。即使部隊介入,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也要走法律程序。軍分區和人武部急需地方司法機關和律師的幫助,協調處理涉及軍人家屬的法律問題。這些都表明,司法行政部門和執業律師介入軍屬涉法問題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大有可為的。事實上,壹些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以此為契機,大力開展法律擁軍活動,受到了部隊官兵的歡迎,贏得了社會贊譽,就證明了這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