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是人格權的對稱。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壹般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物權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在婚姻、勞動等法律關系中,也有與財產相關的權利,如家庭成員主張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夫妻的財產權,基於勞動關系獲得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的權利等。產權是壹定社會中物質資料的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產權。資本主義國家奉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在不同的社會和國家,對作為物權客體的財產種類有不同的限制。在資本主義國家,除了已經宣布為國有的財產以外,幾乎所有的財產都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客體。在中國,財產根據其地位和功能屬於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花驢王
財產權很難界定,但它是現在(在人類發展的漫長時期)壹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必須單獨分類。在知識產權和成員權沒有從財產權和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的時候,通常說的內容是在社會生活中享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外的外部利益的權利都是財產權。現在只能說,內容為可以脫離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親屬關系的生活利益,但不屬於知識產權和成員權的權利,屬於財產權。這當然不是壹個好的定義。
在確認物權只包括物權和債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說物權是通過對物和權利的直接控制,或者通過要求他人的某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有生活中利益的權利。
特性
產權與憲法的演變市場經濟的壹個重要特征是所有市場主體壹律平等,不同性質的經濟組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給予不同的產權主體同等的法律保護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公民才有廣泛的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自由,才有創造財富的自由,所以才能創造大量的財富。因此,創造財富的自由必須體現在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自由市場經濟的社會制度中。可見,私有產權是市場經濟運行最重要的條件。私有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因為它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為人們創造財富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圍繞財產及其權利的沖突是人類事務中最基本的沖突。私有產權不僅關系到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為經濟增長提供最強大的動力,是富民強國的法寶,是市場經濟的核心。
主要功能包括:
主題限制
物權的主體僅限於實際享有或者能夠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所有人都享有的人格權,也不像親屬權。只要和別人有關系,就享有親權。財產權的客體僅限於這種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東西。比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家(全民所有),不能私有,所以土地不能作為民事權利成為私有財產權的客體。也就是說,債權上也是這種情況。所謂不相容,是指不能成為交易客體因而也不能成為債權客體的東西。所以,財產權的情況往往因各國的社會制度而不同。從歷史上看,奴隸制下的財產權狀況與資本主義、現代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下的財產權狀況有很大不同。在這壹點上,財產權是壹種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親權中的人格權有很大區別。
屬性值
除極少數例外,產權是有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是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的。通常說到這壹點,私人信件、情人遺物(如頭發)也可以作為歸屬主體。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東西成為交易的標的,也就有了經濟價值。
非特異性
產權原則上可以處置,不具有排他性。可支配意味著可轉讓和可繼承;可以丟棄。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可以由他人行使。壹般來說,權利的歸屬可以與權利的行使相分離,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被禁止管理財產的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當然也有壹些獨家產權。
分類
物權
物權包括物權和債權。
產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產權的分類也包括壹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索效力。產權包括所有權和限制性產權。限制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以前有永佃權、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上;後者包括抵押、質押(質權)和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和部分權利上。此外還有采礦權和漁業權。我國現有的農村承包經營權是否為物權仍在討論之中。還有物權法上的物權取得權,比如優先購買權、回購權,這是現在中國沒有的。
關於物權的壹個問題是占有是否應該定義為占有。
債權
債權是要求他人因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在生活中獲得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在於其人文性(相對性)、非排他性(平等性)以及債權的可轉讓性不如物權。債權沒有物權法定主義,只有契約自由,因此很難對債權進行分類,更不用說壹壹列舉。債權壹般不分類。
債權有壹些從權利。例如,合同產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主張給付的權利,但債權人還享有壹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撤銷權、選擇權等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稱為“物權形成權”,作為壹種與物權並列的債權。但是,這些都不是獨立的,不應該歸為另壹類。債權還可以包括其轉化形成的壹些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形財產權以前被列為財產權。現在我們不用無形財產權這個概念,而是用知識產權來代替,另設壹類。
有學者曾經把會員權列為財產權(也有人列為非財產權),我們把會員權列為另壹類。
財產權是最古老的民事權利。對產權的研究做的最多,這裏就不細說了。
法律保護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逐漸完善,以使財產權和民主的界限適應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1982頒布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合法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對私人財產的繼承權”。1988年4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1條,補充了現行憲法第11條,增加了關於私營經濟的規定,規定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這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同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三部法規,將私營經濟的發展和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1條作了重要修改,規定“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壹步確認了私營經濟的重要地位。
誠然,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社會財富,但它可以有效地刺激和鼓勵人們創造社會財富。中國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措施,也有利於維護和促進作為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中國社會生產力和財富的提高。特別是我國在1988年頒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後,許多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大步跨入私營企業行列,擴大了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範圍。據統計,截止1990年末,註冊私營企業9.8萬戶,從業人員170.2萬人,平均174人,註冊資本45.2億元,平均9.7萬元。這些私營企業大多是由個體經濟發展而來的。以北京為例。1998年,1300多家私營企業由個體工商戶發展而來。1992之後,在鄧小平同誌南巡講話精神的鼓舞下,“下海”之風盛行,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許多地區還頒布了壹些促進私營和個體經濟發展的新規定,在實踐中加強了對個體經濟的切實保護。這些措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標誌著我國關於民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發展到了壹個新的階段。
法治的完善
平等保護
在當前條件下,為了迅速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加快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推進我國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制化,必須加強對個體經濟和公民個人財產的全面有效保護。因此,有必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西方憲政視野中的財產權研究,平等保護所有主體的合法財產。平等保護是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法律體現。強調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必要的,但對公私財產應實行平等保護,這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體現。只有實現平等保護,建立財產秩序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才有利於公有制的發展。當然,從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來說,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受到充分保護的。但是,在相關法律文件中,對個體經濟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確實存在壹些不合理的規定。即使是個體業主和外來投資者也屬於私有財產所有者,但在保護上是有區別的。為了加強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我國憲法應當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只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也應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此外,還應完善《公司法》、《物權法》、《合同法》、《破產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包括財產的取得和轉讓、公司的設立和合並、企業的破產、購買股票、發行債券、收購資產、財產損害的救濟等。
全面保護
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保護財產是中國所有部門的共同任務。因此,應該從多方面入手,完善全面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首先,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司法機關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責任和權限,完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機制,使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地方、個人和單位的幹涉。同時,應對私有財產權的法律限制、征用、征收、罰款、沒收和征稅作出規定。當然,憲法還應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適當補償。
公平競爭
為個體經濟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公平競爭是個體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和環境,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由於新舊體制仍然並存,各種經濟關系還沒有理順,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沒有真正形成。對於個體創業者來說,雖然在競爭中靈活、獨立、適應能力強,但在競爭中仍然受到很多約束。從我國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出發,制定扶持個體經濟的法律,鼓勵和允許個人盡可能從事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更高層次的經營活動,盡量減少對個人經營範圍的限制。同時,應盡快制定公平競爭法,確保各類主體的合法競爭行為,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使民營經濟在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中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