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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違法建築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制止違法建設,規範違法建設管理,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治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進行的建設和產生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

違法建築及由此產生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持續存在,屬於違法建築的持續狀態。第四條違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五條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置、源頭控制、屬地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六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聯動、經費保障和責任追究機制,統籌協調違法建設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並依據職權開展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綜合執法或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城鄉規劃、建設、房管、市場監管、公安、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管理工作。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前違法建設的整治方案,通過實施拆遷、辦理手續等方式依法進行治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違法建設。第二章監督查處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違法建設實施網格化監管。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制止,督促當事人改正,並立即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暢通違法建設舉報投訴渠道,加強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聯動,加大對違法建設的執法檢查力度。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劃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發現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制止和勸阻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十壹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應當立即檢查,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受理。

經調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違法建設是否屬於下列情形,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壹)能夠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計劃實施的影響;

(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三)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無法拆除的。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壹條所稱無法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包括:

(壹)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廣場、綠地、河湖、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占用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名勝古跡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的;

(三)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等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屋頂、樓層平臺和停車場上施工的;

(五)擅自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的;

(六)在城市道路兩側擅自施工,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的;

(七)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壹條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無法拆除的情形包括:

(壹)拆除會影響合法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且無法采取結構安全措施的;

(二)拆遷將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將損害無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三)現有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限制無法消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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