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財產所有權人可以統壹行使這四項職能,也有權將這四項職能中的壹部分委托給他人,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職能與財產所有權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正是通過這四種權力的不斷分離和回收,財產所有者實現了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利暫時與自己分離,並不導致其財產所有權的喪失,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權利的有效形式。比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公民或企業時,並沒有失去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借助轉讓關系實現了國有土地價值的最大化,獲得了良好的收益。二、財產所有權四種權能的具體內容(1)占有和占有式占有是主體基於占有控制物的意義的事實狀態。占有是對事物的壹種事實上的控制。物的控制也叫物的項圈,需要借助身體與物進行壹次外部接觸。但是,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故意,占有人實際控制或者占有某物。占有雖然是主體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但在法律上並非沒有意義;相反,占有往往形成壹種法律關系。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為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甚至所有權,即使不能形成權利占有,也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護。(2)使用權的使用,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壹定的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根據其表現對財產的使用。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事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有使用權,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有所有權。(3)用益物權收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財產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中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中,收益主要是指孳息。所謂孳息,是指財產產生的收入。果實有兩種:(1)自然果實是指由自然規律產生或根據事物的用途而收獲的事物,如母雞下蛋、樹上結果等。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比如從羊身上剪下的羊毛)。但人工制品壹定不能經過修飾加工,比如把牛奶做成奶酪,所以不是天然水果。(二)合法孳息,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系產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貸款利息等。合法孳息是由他人利用原作產生的。自己使用財產的所得和勞動報酬不是合法的孳息。自然孳息在脫離原物之前,只能歸原物所有。孳息(天然的和合法的)產生後,如果法律或契約沒有特別規定,則歸原所有人所有。原物已經轉移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也可以歸孳息產生時的合法所有人所有。但是,占有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收取孳息。原財產所有權轉移後,取得孳息的權利也隨之轉移,原所有人無權請求新所有人返還財產孳息。(四)處分權所謂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消費和轉移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財產的消耗(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耗)屬於事實上的處分,財產的轉移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因此,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這是所有權區別於其他物權的重要特征。處分權是由物的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處分意味著物的轉移。處分權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所以壹般情況下,處分權是由產權人自己行使的。但是,作為所有權的壹種權利,處分權也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權人的意誌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處分權的分離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