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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加強服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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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網貸平臺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對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功能。

壹、《辦法》規範網貸行業的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的業務創新迅速且多樣化。壹方面,平臺通過承諾本息擔保吸收資金;另壹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拆分貸款期限和金額,再嵌套成各種交易結構,催生了市場上十余種操作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和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臺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有限,也拿不出相關金融機構的名字。但通過立法漏洞,他們實際上是在經營金融機構,所以風險不斷累積。據《2016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為515家,其中有268 * *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針對這些亂象,《辦法》明確了平臺的角色定位和業務邊界,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釋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人與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所以,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臺不承擔貸款違約風險,客戶要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營業執照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網貸機構的準入采取備案+許可制,大部分平臺實現備案登記並不難。但就目前國內發放ICP許可證的情況來看,獲得ICP許可證並不容易。數據顯示,全國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臺中,只有5.73%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而據筆者了解,工信部目前並沒有給只有APP的平臺發放ICP牌照,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準入門檻,也必然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範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臺業務管理采取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括禁止平臺為自身融資募集資金、為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十三項禁止性規定。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影響。比如“空標模式”,平臺通過關聯企業發出空標,積累資金建立資金池,然後將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還款,保證流動性。這與第10條第1款的規定相沖突。再如在“中介模式”中,中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後,通過平臺以類資產證券化的形式進行債權轉讓,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呼應了《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是將平臺限定為信息中介的具體措施。

4.保護貸款人和借款人的權益

《辦法》第四章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和事後處置三個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進行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與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和爭議解決。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絡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出借人作出決定。這主要是用來規範“平臺撮合”模式下,平臺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不經出借人同意,自動撮合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貸款人”條款,刪除和選擇客戶對象。比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具有投資非保本金融產品的經驗,熟悉互聯網。機構需要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盡職調查,實施風險管理。但是目前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如何判斷出借人是否意識到投資風險,與非保本理財產品的經歷是否包含固定期限標準和收益標準?什麽熟悉互聯網等。,需要進壹步解釋。

5.平臺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中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壹是限制貸款集中度和合法性風險。第十七條規定,同業拆借以小額為主,並設定了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壹平臺貸款余額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臺累計不超過654.38+0萬元;法人分別為654.38+0萬元、500萬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當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並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將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開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保管,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臺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和風險評估結果,還提供了重大風險信息報告機制,便於監管部門設立重大事件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強。比如,誰來監控借款人在不同平臺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可以在不同平臺之間公開嗎?誰來審核客戶的信息是否真實?如何保證借貸資金來源合法?不清楚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麽責任。同時,《辦法》中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只是框架性的,還需要詳細的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臺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和意義

在網貸平臺的商業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貸款違約和糾紛解決比線下復雜,本息回收可能延遲,對線上小額信貸市場發展不利。實際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和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可以在保障客戶權益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辦法》中關於網貸平臺“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讓很多人質疑是否還有可能與第三方合作開展網貸業務。

1.平臺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字面解釋來看,第十條第三款指的是禁止網貸平臺自身為實現出借人債權提供自擔保和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在制度解讀上,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該條將“擔保人”列在網貸機構之外,可見並未禁止第三方擔保。此外,在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壹條中,也出現了網貸平臺應當披露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討論。雖然在正式草案中刪除了,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公開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刪除信息公開是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因此,引入保險保障機制不存在立法障礙。

2.保險公司壹級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服務。但《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絡借貸業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界定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壹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可受《保險法》保護。

3.保險保障實踐

目前,網貸平臺已經開始尋求與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臺為信息中介,為借貸雙方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壹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都涵蓋了非常規風險。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更能有效保護貸款人成功收回本息。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險公司向貸款人提前承擔本息還款責任的保險合同。2065438+2005年8月,米港金融與天安財險率先推出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模式已經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到2065438+2006年5月,已經有20多家網貸平臺實施。

4.改進和發展

2065438+2006年2月,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互聯網平臺管理保障保險業務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互聯網平臺。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臺風控和信息披露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不是要取締相關業務。同年8月保監會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發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規則的不斷完善,網貸平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進壹步深化,信息中介機構在點對點借貸中的業務活動將進壹步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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