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有所得的組織,稅法規定所得不征稅。《非稅收入法》規定了財政撥款,實踐中頗有誤解。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為了履行其職能或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往往會給予企業壹些財政和實物上的幫助,既有無償的,也有有償的。很多企業將其理解為財政撥款,計入非應稅所得項目,侵蝕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給自身帶來稅收風險。以下是我收集的財政補貼收入主要賬目的正確處理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有所得的組織,稅法規定所得不征稅。
鑒於上述情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6-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準則),筆者講的是政府如何清償企業補助收入,結合稅法進行納稅調整。最終匯算清繳主要由納稅人進行,企業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目前尚未執行該準則的企業建議以政府補助收入的核算為參考,因為準則之前的相關會計制度和通則對政府補助收入的影響不大,不適合當前的會計需求。
企業采取的財政撥款與事業單位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收入。同時,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以下稅法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比例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並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除退稅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免、增加稅收扣除和部分稅收抵免。此類稅收優惠不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均應按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確認收入,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1)核算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在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入,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例1:某企業倉庫,20×8年實際國家儲備糧油糖1.2億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根據企業實際儲備情況,給予每斤0.001元的儲糧費用補貼,每季度初支付。20×8年65438+10月10日,企業A收到財政補助。
某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在(1)20×8年65438+10月1日,企業A確認應收財政補貼:
借方:其他應收款120000
貸款:遞延收入120000
(2)20×8年6月65438+10月10,企業A實際收到財政補助:
借方:銀行存款120000
貸:其他應收款120000
(3)20×8年1月,將1月的保管費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益1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0000
20×8的2月和3月的條目同上。
例2:企業C是壹家客運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公共廣場不征稅,該企業適用土地使用稅退稅政策。經計算,按實際支付的70%退還。20×9年65438+10月,該企業實際納稅額為1.52萬元。20×7年2月,企業實際收到已退還的土地使用稅654.38+0.064萬元。
c .企業實際收到返還稅款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1 064 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 064 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業發生的費用,政府對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償。在例1中,發生的倉儲費用已從營業費用中扣除,企業計算的利潤總額已扣除;還有財務貼息,發生的利息支出已經計入財務費用,扣除企業計算的利潤總額;例2中,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扣除了企業計算的利潤總額;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稅法規定的確認原則,配比原則規定同壹支出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費用由政府補償,壹次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差額計入利潤總額,不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把財政撥款簡單地當作不征稅收入,從總收入中扣除,就違反了配比原則,從而違反了其他四項原則。
(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企業為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而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收益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由於相關資產可供使用,因此將在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後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應將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例3:20×7年65438+2月,某化工園區某公司,經環保部門改造後,需購置壹臺環保設備,預計價格500萬元,省財政可給予補貼,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貼265438+萬元。1,20×8年3月,政府批準了企業A的申請,將財政撥款265438+萬元撥付給企業A(當天到賬)。20×8年4月30日,企業A購買未安裝環保設備,實際成本480萬元,使用年限10年。折舊采用直線法(假設無殘值)。20×9年4月,企業A出售該設備,取得價款654.38+0.2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企業A的會計處理如下:
(1)3月1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20× 8,確認政府補助:
借方:銀行存款2 100 000。
貸款:遞延收入2 100 000。
(2)20×8年4月30日購買的設備:
借方:固定資產480萬
貸款:銀行存款480萬。
(3)20×8年5月起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月末)計提折舊,同時分享遞延收益:
①折舊計提:
借方:管理費4萬。
貸:累計折舊4萬。
②分享遞延收益(月末):
借:遞延收益17 5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7 500
(4)2065438+2005年4月出售設備,轉售遞延收益余額:
(1)銷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算960 000
累計折舊為3840000
貸款:固定資產480萬。
借方:銀行存款1200000。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96萬元。
營業外收入24萬
②倒賣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入42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42萬元。
形成企業當期資產的是政府補助,當期不應全部確認收入。如果收入是當期取得,直接計入總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不公允,會導致兩種情況。壹是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加上直接計入的政府補助收入,會增加企業的稅負。二是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較大,未來五年都有應納稅所得額,導致例3中企業應分期確認政府補助收入,並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做任何調整。以企業當期政府補助收入拆除的資產作為財產損失扣除的,超過政府補助收入的財產損失,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及相關稅法規定,報稅務機關核準扣除,未超過的應取得收入。
補貼和資產都有例外,財政部也有例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資金有關。
壹、2008年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期間,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二是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是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後,五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財政或其他政府部門的部分,在取得資金後第六年重新計入總收入;重新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符合財稅[2009]87號文第壹款規定的,在會計核算上應視為“營業外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視為非應稅收入;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在後續計量中,與其相關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法定扣除費用中扣除;第三款的規定是對前兩款的特殊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情況,在會計核算中進行相反的核算,也以相反的方式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減稅、免稅和其他政府補貼所得
這裏所說的稅費減免,是指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所有其他稅費的減免。企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與資產無關,也不是對未來費用的補助,因此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除退稅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稅、免稅、增加稅收扣除和部分稅收抵免。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不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政府補貼。筆者在重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同意這種說法。應根據不同稅種和企業的會計情況進行調整,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其他政府補助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以外的政府給予企業的補助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例4:某軟件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還實際繳納增值稅的70%。20×8年1月,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200萬元。20×8年2月,企業實際收到返還的增值稅654.38+0.4萬元時,應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A.借方:銀行存款140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400000。
企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與資產無關,也不是對未來費用的補助,因此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5:某企業2008年轉讓的二手車,原價30萬,折舊5萬,現在賣35萬。
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固定資產清算25
累計折舊5
貸款:固定資產30
借方:銀行35萬。
借:清理固定資產336,540元(350,000元÷1.04)。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346萬(35萬÷1.04×4%)。
②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65,438+0.346萬。
固定資產清算8.654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67.3萬。
-轉讓收入8.654
銀行存款67.3萬。
從壹個例子可以看出,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稅、免稅、增加稅收扣除和部分稅收抵免。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不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政府補貼。不符合相關稅法規定,偏離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不根據實際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確認和計量要求、各種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和內容完整。例5中,如果直接按4%的稅率減半計提應交增值稅,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不能全面反映此項銷售業務的全過程,違背會計核算原則,不能體現國家減免稅的根本目的。企業不提直接免稅,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利於稅務機關有效稅收管理。如果是應計入相關費用和損失的價內流轉稅和財產行為稅,則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有效防止企業重復抵扣稅款。
例6:某縣為支持企業出口創匯,規定當年每筆出口現金收入為1美元,獎勵企業0.01元人民幣。2008年,ABC軸承公司獲得9000萬美元的現金收入,當地縣政府獎勵了90萬美元。
與地方財政結算:
借方:其他應收款90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90萬元。
收到付款後:
借方:銀行90萬。
貸:其他應收款900000。
該收入企業不形成資產,也不發生費用。是政府給的壹筆收入,應該計入收入。企業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應進行納稅調整。但也應註意例外情況,如: (壹)軟件生產企業在增值稅政策實施後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民政福利企業所退稅款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的會計處理應與例5相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入非應稅項目;企業取得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省級人民政府等其他政府收入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的會計處理應與例5相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入免稅項目。
政府免除企業之間的債務,準則中沒有規定政府補貼收入。在標準債務重組中,規定了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重組損失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營業外收入”。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沖減減值準備的差額,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超額部分從當期資產減值損失中扣除。
上述納稅調整的第壹個立足點從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1(直接法)討論: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根據上面討論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使用計算公式2(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稅調增:超範圍、超標準、不算或低估;調減稅:不征稅,免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核算利潤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二、本文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依據,不涉及地方性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綜上,政府補貼是免費的。退稅是政府補貼,要根據具體賬目處理,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項目,不能僵化、盲目理解。
如果會計科目被沖銷,應納稅所得額也將被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