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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65438年2月3日,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匯聚社會知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公開立法,財政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依照本法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稅率,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條納稅人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未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自己使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第四條消費稅實行從價計征、從量稅或者從價與從量稅相結合的計稅方式(以下簡稱復合計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從價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具體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

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第五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數量;不單獨核算銷售量和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對價,包括所有貨幣性或者非貨幣性經濟利益。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銷售。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

第七條納稅人自用但未向境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

從價計稅的納稅構成計算公式為應稅價值:構成應稅價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方法的納稅組成計算公式為計稅價值: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自用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

從價計稅的納稅組成計算公式為計稅價值: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方法的納稅組成計算公式為計稅值:組成計稅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應稅價值構成征稅。

從價計稅的納稅組成計算公式為計稅值:組成計稅值=(關稅計稅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方法的納稅組成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組成應納稅額=(關稅應納稅額+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率)÷(1-消費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用途的,稅務機關和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量。

第十壹條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繳納的消費稅準予按規定扣除。

第十二條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下列情況下應繳納的消費稅,準予按規定扣除:

(a)切割煙草以生產香煙;

(2)鞭炮、煙花生產鞭炮、煙花;

(3)球桿頭、桿身和握把用於生產高爾夫球桿;

(四)木制壹次性筷子的生產;

(五)實木地板生產企業生產的實木地板;

(六)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成品油;

(七)汽油、柴油和潤滑油分別用於生產汽油、柴油和潤滑油;

(八)集團內企業之間用啤酒液體生產啤酒;

(九)葡萄酒生產企業的葡萄酒;

(十)高檔化妝品生產高檔化妝品。

除第(六)、(七)、(八)項外,上述扣除僅限於從相同稅目納稅人進口或者購進的應稅消費品。

第十三條納稅人憑合法有效的憑證抵扣消費稅。

第十四條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消費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征收。

海關應當與稅務機關共享消費稅信息和貨物出口申報信息。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收貨人為個人外,收貨人應當在向發貨人交付貨物時代收代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在發貨人向發貨人交付貨物的當天。

(三)非對外銷售自用的應稅消費品,自貨物轉讓之日起征稅。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進入關境的當天。

第十七條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和自用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交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0日、15日、1個月、1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核定;如果不能按照固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以壹個月、壹個季度或者半年為壹個納稅期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期限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壹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期限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並將試點方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費稅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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