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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賬戶管理文件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1999 8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專戶內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告我部。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確保專戶內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計息專用賬戶。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保基金的存管和撥付,依法管理專戶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監督檢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障資金收入,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1999號)建立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逐步創造條件清理多個財政專戶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幾家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收入戶”)開設的賬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按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94號)的規定,只在財政專戶支付和撥付。

第六條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壹管理,按照資金種類分別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壹)接收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存撥;

(二)接收社會保障基金利息收入和購買國債本息收入;

(三)收到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專項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費用,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或者下級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轉移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字[1996]第19號)的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具備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會計和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應當配備審計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機制。

(1)會計人員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中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審核社會保障基金支出計劃;負責與財務賬目相關的其他業務工作。

(二)出納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障資金存入財政專戶的相關工作;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撥付;負責與財務賬目相關的其他業務工作。

會計和出納不得由壹人兼任。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時編制月度和季度財務決算,年度終了後按統壹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

第三章財政專戶資金的存入、撥付和余額管理

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存入、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時間或額度將征收的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予以登記。每月月底前,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托銀行或國庫將全部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結合財政專戶存款情況,對經辦機構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後,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劃轉到支出賬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財政專戶中的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不得隨意使用。

第十壹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存款。

(壹)預算內和預算外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寫預算撥款表或轉賬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轉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數額後,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支付憑證,將資金直接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賬戶劃轉至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基金賬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撥付。

(壹)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計劃,填寫申請表,分別註明繳納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出具的企業自籌資金劃轉證明,經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支付申請進行核實後,按季度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已設立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入收入戶;經辦機構未設立收入戶的,直接轉入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失業保險基金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通過上級和下級財政專戶直接撥付。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的資金余額,除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外,應當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中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的存取款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存儲和支出,應當根據原始憑證記賬,並出具財政專戶支付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加蓋專用印章,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記賬、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支付和撥付。

第四章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資金的收支和余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的約定籌集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中的資金不得挪用或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其他不按規定使用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壹)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財政專戶資金的;

(三)利用財政專戶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根據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出賬務處理。

(a)立即全額支付根據條例應分配的資金;

(2)隨時回收資金;

(3)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違紀違法的財政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應當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基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繳款憑證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壹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日期:1999年8月4日,實施日期:1999年8月4日(中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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