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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麽?

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詳情請閱讀以下內容。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不僅指具體的采購過程,也指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和采購管理的總稱。它是壹種公共采購管理制度,也是壹種政府行為。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1。不得擅自采用公開招標方式。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3.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4.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歧視供應商;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6.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7.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予以沒收。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2.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3.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4.開標前泄露標底。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上述違法行為之壹,可能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按以下情況處理:1。未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2.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取消合同,從合格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3.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購買人的法律責任1。采購人未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並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2.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並可依法取消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供應商的法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供應商處以采購金額0.5%至0.10%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或者成交的;2.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4.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談判;6.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供應商有前款第1至5項情形之壹的,中標和成交無效。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供應商投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時,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定期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通報其負責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礙、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或者地方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對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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