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立案查處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他們在接受訊問和簽署筆錄時,應當謹慎決定程序,同時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和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二、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罰程序
(壹)違法建築的認定:
1.未申請或者未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擅自改變建築物建設的規劃和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改建為永久性建築。
(二)違章建築的處罰程序
1,調查取證法
(1)對於群眾舉報、日常巡查中發現、領導批準、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有視頻資料、與違法當事人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有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市規劃區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法建設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統計狀況(各成員基本信息)、主要收入來源、除違章建築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積、違章建築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檢查記錄。違法建築的位置、面積、結構和建造時間。
(4)移交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域到房管部門核對建築物登記資料。
2.識別非法建築
待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1,按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未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為程序性違法建築,可要求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該建築屬於實質性違法建築,已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將組織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制作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3、如果當事人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陳述、申辯,拆遷實施部門應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實施部門應當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或者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的,規劃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發放執法證件
1、縣(區)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現場發放執法證件時,必須有兩人以上持行政執法證件。
3、當事人不配合、不簽字的,首先,現場工作人員應在回執上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在違法當事人家門口或所建違法建築的明顯位置,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見證交付。
(五)強制拆遷的審批
縣(區)計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文件制作的有關要求,制作文件報批稿,然後按程序報批。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管局以縣(區)政府名義組織強制拆遷。
由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自行拆除。
(六)制定拆遷方案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公告。
(七)實施拆遷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違章建築的危害
(壹)嚴重影響市容的。
(2)具有負面示範作用。違法建築是公眾不能容忍的。如果不堅決取締或強行拆除,會對他人起到負面的帶頭作用。
(3)土地資源得不到合理、充分的利用;隨意建設浪費了寶貴而有限的土地資源;城市建設混亂,達不到統壹部署、統壹規劃的要求。
(四)影響社會和諧、秩序和安寧的。眾所周知,有些地方,有些人互相爭地,最後都鬧上了各地的派出所或者法院,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安定團結。
(五)威脅居民和路人人身安全的。在違法建設過程中,購買的材料和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和違法建設者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
(六)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從媒體報道的案例來看,違建是那些藏汙納垢者的“避難所”。由於違建便宜,沒有官方門牌號,即使發現犯罪分子,也很難掌握確切地址,給社會治安埋下了很大隱患。
總結壹下,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立案和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少於兩人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被詢問時謹慎並在筆錄上簽字,決定程序,同時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答辯和送達、執行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