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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適用的產品範圍

產品質量法的主體適用範圍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國家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機關。包括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還包括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的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等。

2.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是產品質量監督的輔助機構。包括各級消費者協會,用戶委員會等等。

3.用戶。指使用產品進行集團消費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

4.消費者。指將產品用於日常消費的社會個體成員。

5.受害者。是指因產品缺陷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因而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

6.產品責任主體。產品責任主體是指產品責任的承擔者。

二、產品質量法的適用對象

1,產品的含義。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並用於銷售的產品。”同時還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

因此,以下條款不適用於產品質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

(二)農副產品;

(三)初級加工產品;

(四)建築工程;

(五)專門用於軍事目的的物品;

(6)人體的器官和組織。

2.產品質量的含義和分類。產品質量是指壹種產品應該具有的、滿足人們需求的各種特性和特征的總和。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發布的質量術語中對產品質量的定義,“產品特性”是指產品必須具有規定的或潛在要求的性能。即產品本身的壹般性能應該是固有的安全性和適用性,以及可替代性和可維護性等個別性能。

在我國,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和合同對產品適用性、安全性等特性的要求。根據“需要”是否符合規律,是否滿足用戶和消費者的要求,符合程度和滿意程度,產品質量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合格產品可分為四類:國家質量標準、部頒質量標準、行業質量標準和企業自定義質量標準。產品質量法的主體適用範圍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國家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機關。包括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還包括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的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等。

2.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是產品質量監督的輔助機構。包括各級消費者協會,用戶委員會等等。

3.用戶。指使用產品進行集團消費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

4.消費者。指將產品用於日常消費的社會個體成員。

5.受害者。是指因產品缺陷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因而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

6.產品責任主體。產品責任主體是指產品責任的承擔者。

二、產品質量法的適用對象

1,產品的含義。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並用於銷售的產品。”同時還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

因此,以下條款不適用於產品質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

(二)農副產品;

(三)初級加工產品;

(四)建築工程;

(五)專門用於軍事目的的物品;

(6)人體的器官和組織。

2.產品質量的含義和分類。產品質量是指壹種產品應該具有的、滿足人們需求的各種特性和特征的總和。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發布的質量術語中對產品質量的定義,“產品特性”是指產品必須具有規定的或潛在要求的性能。即產品本身的壹般性能應該是固有的安全性和適用性,以及可替代性和可維護性等個別性能。

在我國,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和合同對產品適用性、安全性等特性的要求。根據“需要”是否符合規律,是否滿足用戶和消費者的要求,符合程度和滿意程度,產品質量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合格產品可分為四類:國家質量標準、部頒質量標準、行業質量標準和企業自定義質量標準。

不合格產品包括:

(1)缺陷。缺陷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用戶和消費者的某些要求,但沒有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險,或者沒有喪失原有的使用價值。產品缺陷可分為表面缺陷和隱藏缺陷。

(2)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未公布的缺陷。

(3)自卑。劣質是指標註成分含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或者已經超過有效使用期限的產品。

(4)造假。假冒是指產品根本不含有法律規定的標準的內容,是非法生產的,已經變質,根本不能作為產品使用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很廣,分為主體範圍和客體範圍。主要適用範圍包括監管機構、消費者協會、用戶等涉及消費和與消費相關的部門和組織。適用對象的範圍是生產出來的各種產品,所以自然商品;農副產品;初級加工產品;建築工程;專門用於軍事目的的物品;人體器官及其組織不適用產品質量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的,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造用於銷售的產品。建築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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