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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老百姓的土地怎麽補償?

法律主觀性:

土地征收補償對被征收人來說非常重要。如果農村發生征地補償糾紛,需要老百姓想辦法解決。1.什麽是征地糾紛?土地征收糾紛是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地農民、村委會、用地單位、政府之間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的特殊主體往往表現為:壹方是政府或開發商,另壹方是農民。由於主體的特殊性,在處理此類糾紛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此類案件數量多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第二,發生農村征地補償糾紛時,老百姓該怎麽辦?征地補償糾紛的法律處理主要包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征地補償協調和裁決,應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1,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跳出某個領域。如果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妳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擔心某個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就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2.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作為法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司法程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壹項重要制度。3.協調與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稱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這是國家為減少和解決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壹項制度。該機制可分為兩部分。壹個是協調,而不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沿,不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兩級政府在申請協調中相互推諉的,應當在協調期限屆滿時向征地審批機關申請裁決。如果省內沒有協調裁決辦法或者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需要多長時間,建議60天後申請裁決。4.聽覺系統。征地爭議聽證制度是指主管部門在征地爭議中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壹項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1。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征用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為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支付給本人的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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