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稅前扣除的醫藥費。
(2)機票、火車票及出差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
(3)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支出。符合職工教育經費開支範圍的。
(4)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用賬單。
(5)企業報銷出差員工,個人提出的財務收據簽證費。
(6)允許稅前扣除的外籍個人住房補貼,由員工憑發票報銷。但是,由於員工與業主簽訂了租賃合同,發票的擡頭是個人。
特別提醒的是,個人手機發票等支出憑證不能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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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稅法中相關扣除憑證的依據:
稅務公司之間經常會就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產生爭議。在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實踐中要多與稅務機關溝通,合理解釋為什麽不能取得發票。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2001號)
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文件編號: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二十九條賬簿、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從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來看,對於合法有效的憑證並沒有具體的解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文件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相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從上述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只明確了與收入相關的合理費用可以稅前扣除,而沒有說明什麽是法律文件。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從上面可以看出,會計法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是比較寬松的。只要能證明業務確實發生過,就屬於合規憑證。
不及物動詞《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2010)
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經營活動中,付款應取得發票。未取得發票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的,不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未取得企業所得稅合法憑證。但是,這裏的前提條件是支出要開發票。實踐中,有些支出不在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範圍內,導致無法取得發票(取得發票不合規)。在這種情況下,稅前扣除取決於其他文件。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0號)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該項目的金額。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2011)
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文件),是指:
1.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 .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的繳納,以出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應以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關的確認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2號)
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
從以上可以看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憑證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納稅人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參考,也可以作為證明的依據。
X.《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XI。《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2011)
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從上面可以看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內容,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
結論:
壹般來說,個人應付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都可以稅前扣除。但是只要取得發票就不允許稅前扣除。稅法有特殊規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也要按照稅法規定扣除。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發票是壹種重要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但不是絕對禁止無發票扣除,也不壹定允許憑發票扣除。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費用應當是實際發生的。要求支出真實,證明支出的證據真實有效。
真實性原則也包含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扣除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符合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