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監管是指政府不直接監管金融業的運行,只是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成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範,財政資金的使用,都是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幹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財務報表公告、最低資本和保證金要求、償付能力標準等。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的經營狀況由金融企業自己和社會公眾來評判。這種官民結合的監管模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相對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
但由於信息不對稱,金融企業和社會公眾很難判斷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其經營不當也無可奈何。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
2.規範監管
標準化監管又稱標準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運行制定壹定的標準並要求其遵守的壹種監管方式。
在規範化的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中的壹些重大問題,如金融企業的最低資本、資產負債表的審計、資本的運用、違法行為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和人事等並未進行幹預。
這種監管模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模式更具可操作性。但由於不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只有壹些基本標準,很難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
3.實體監督
實體監管是指國家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金融市場特別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有效的監督管理。
實體監督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金融業成立時的監管,即金融牌照的監管;
第二階段是金融業經營期監管,是實體監管的核心;
第三階段是對金融企業破產清算的監管。
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規範監管更加嚴格、具體、有效。
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金融交易主體做出的壹種限制或管制。本質上,它是壹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為。金融監管可分為金融監管和金融管理。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面、定期的檢查和監督,以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機關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壹系列活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縱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客觀上都有政府對金融體系的控制。
從語義上看,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面、定期的檢查和監督,以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機關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壹系列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的監督管理。除上述含義外,廣義的金融監管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審計、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
監管目的
1.維護金融業健康運行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銀行業風險,維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從而避免資金的亂分配,防止欺詐活動或不適當的風險轉移。
3.金融監管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貸款過度集中在某個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還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金融監管可以保證金融服務達到壹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配置將貨幣政策傳導到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金融監管可以保證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實現。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