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強烈呼籲國家制定相關法律直接杜絕校園貸,不允許任何借貸機構向大學生提供貸款。其實這種想法也是因為校園貸引發的壹系列惡性結果。很多家長在發現孩子欠下幾十萬元校園貸後,也開始關註國家校園貸的法律依據。
1.校園貸的國家法律依據是什麽?
增加1和12條禁止的清單作為十三條。
禁止行為由原征求意見稿的12條增加到13條。其中“禁止非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不再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添加禁止的行為。
2.確定貸款上限。
此前業內“單壹自然人、法人借款限額”的傳聞得到證實,明確規定了同壹借款人在同壹網貸機構和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發布會上透露,單個個人和單個自然人在壹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20萬,單個機構和法人在單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654.38+0萬,單個自然人在多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654.38+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上的借款限額為500萬和654.38+。
3.確定P2P資金的銀行存管制度。
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P2P網貸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並確認此前《P2P資金存管指引(征求監管意見)》的相關原則。
4.P2P監管應遵循“雙重責任”原則
《網貸管理暫行辦法》劃分了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實行“雙責”原則,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進行監管,並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5、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對出借人實行出借人分類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和決策權。
6.備案制,不是許可制:寬進嚴管
《辦法》整體實行非許可管理制度,以事中事後管理監管代替事前監管,即實行備案制,意為“寬進嚴出”。是對之前業內和媒體報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定。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發布會上表示,《辦法》按照負面清單模式設置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進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許可。要通過事後監管,實現對我們所說的“網貸”機構的寬嚴相濟管理。
二、校園貸的危害
1.校園貸是高利貸。
犯罪分子瞄準高校,利用大學生社會認知能力差、心理脆弱的特點,進行短期、小額貸款活動。這種貸款表面上看是“薄利多銷”,但實際上犯罪分子拿到的是銀行20-30倍的利率,隨意賺學生的錢。
2.校園貸會滋生借款學生的不良習慣。
大學生的經濟來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費。如果學生有攀比心理,平時有不良習慣,那麽家長提供的費用肯定是不夠滿足他們的需求的。因此,這些學生可能會轉向校園高利貸獲取資金,從而導致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嚴重的可能會因無力還款而逃課、輟學。
3.如果貸款不能及時歸還,貸款人會用各種手段向學生討債。
貸款時,有的貸款人會要求壹定價值的物品做抵押,會收集學生的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對學生的個人信息非常熟悉。因此,壹旦學生不能按時還款,貸款人就可能采取恐嚇、毆打、威脅學生甚至學生家長的方式暴力討債,對高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園秩序造成極大的危害。
4.壹些犯罪分子利用“高利貸”實施其他犯罪。
出借人可能利用校園“高利貸”騙取學生的抵押物和押金,或者利用學生的個人信息進行電話詐騙和信用卡詐騙。辦理“網貸”、“小額貸款”請慎重。不要因為勸說或者被所謂的“好處費”蒙蔽,而辦理貸款給他人使用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如果需要辦理“網貸”、“小額貸款”,壹定要咨詢父母和銀行,謹防上當受騙。
其實說到校園貸,雖然國家說有相關文件明確禁止貸款給學生,但是市面上也有很多平臺可以貸款。目前要想徹底消滅校園,在p2p資金管理制度上已經出臺了比較明確的規章制度。最重要的是,學校和家長壹定要重視學生除了成績以外各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