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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房屋糾紛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也有人在買房過程中產生糾紛。壹般小問題都會協商解決。如果涉及金額或損失較大,壹般會通過法院解決。

壹、共有房屋糾紛

1,逾期交房引發的糾紛

上壹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除了壹些正當的原因,比如下壹家沒有按時交房,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此時下家可以要求交房並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照類似房屋的租金計算。

2.因逾期過戶手續產生的糾紛。

上家或者下家可能想毀約,拖延辦理過戶手續。但下家想毀約時,主要采取不付房款的方式,所以最後壹家壹般不辦理過戶手續。下家如果決心要拿下這套房子,就必須盡快起訴。同時,為了避免轉賣給他人,最好把房子保存起來。

3.因要求返還定金而產生的糾紛

根據定金的性質,可以分為合同定金、違約定金等。約定什麽樣的定金,要看定金合同是怎麽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簽訂定金合同支付定金。如果下家交了定金,只有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寫有“定金”字樣的“收條”,交定金時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麽定金的性質是不確定的。

4.因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者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發生的糾紛。

請求解除合同或者確認合同無效,壹般發生在對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時候。這類案件通常會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不同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各方的責任。

5.“黑白合同”引發的糾紛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針對同壹房屋簽訂的數份價格不同的合同。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白合同”,只做登記用。雙方私下保留的被稱為“黑合同”,作為真實的交易價格。

6.戶籍遷移引發的糾紛

交房後下家發現現有的房子裏有上家的戶口或者別人的戶口。即使合同約定上家要保證戶口被撤,這種糾紛如果打官司也不會受理。交房後下家發現現有的房子裏有上家的戶口或者別人的戶口。即使合同約定上家要保證戶口被撤,這種糾紛如果打官司也不會受理。所以這類糾紛暫時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有哪些房產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1.因單位內部公房使用權分配發生的糾紛,單位職工對住房分配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抵押權人(或其他應遷出原舊房的居住親屬占用舊房)得到新房,不合理占用舊房,受侵害人(包括單位和法定抵押權人)可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2.單位分配職工房屋使用權並有分房合同,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除名或開除,單位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單位之間因行政分配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房屋使用權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現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指定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壹般會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4、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鑒定和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未予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發的鄰裏糾紛,均可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5.因有關部門審批建築許可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糾紛,壹般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6.對涉及私房政策執行的案件,如私房改造問題、建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產問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私房政策執行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如果有關部門先落實房產,再按私房政策予以撤銷,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想把自己變成公房承租人,只能和公房管理單位協商解決,不能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房管理單位變更公房租賃合同。

第三,房地產糾紛的起訴程序

1.在朝陽區法院立案庭立案,找個窗口提交材料。法官審核通過後,開具收費票據,然後去農業銀行收取口交費,拿著農業銀行的收費票據到法院立案庭外的窗口開發票(有標記的,安檢口附近),返回立案窗口,將發票交給法官(剩下的自己保管,查看案件進展)。也可以在朝陽區法院其他派出法庭設立的接待室立案,其中大屯法庭在慧忠裏,酒仙橋法庭在酒仙橋,更方便)。

2.接到法院通知後,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或調解傳票(有時通過電話,但現在法院很少打電話,所以壹般讓他們去法院領取傳票)。

3.庭前調解(如未達成調解意見,將再次開庭)。

4.開庭的程序步驟(開庭時記得拿證據原件):法官宣讀法庭紀律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原告宣讀起訴書;被告的辯護;原告提交證據並發表意見,被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被告提交了證據並發表了意見,原告對證據提出了質證意見;法官問了壹些問題;雙方的辯論;雙方最後總結了各自的意見。

5、書記員接到通知到法院去取判決書。

6.如果對方不服上訴,就等通知,去法院走上訴。如果上訴有書面回復,需要再次打官司。如果妳不想要書面辯護,妳就不需要它。上訴的時候告訴法官,不要做書面答辯。如不服判決,須在取得法院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

7.接到二審法院通知後,采取法院傳票。

8.開庭(程序與壹審相似)。

9.去法院拿二審的判決書。

10.對方拒不執行判決的,向法院申請執行(向壹審法院即朝陽區法院申請執行)。

11,等法院通知,去法院拿執行款。(期間要經常聯系執行法官提供線索或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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