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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育種者、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促進農林可持續發展,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質量興農戰略,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引導,增強種子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加強市場監管,提高種業發展水平,突出特色品種優勢,促進農民增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種業提升工程,加強植物新品種引進和推廣應用,促進農業、林業產業提質增效。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設立扶持現代種業發展資金,用於種質資源保護與創新、植物新品種保護、良種選育、品種審定、生產基地建設、良種推廣與監管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種業,推進現代種業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北京、天津及周邊地區的品種選育和審定合作機制,推進優良品種選育和推廣的協同創新,促進種業優勢互補、共贏發展。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生產需要和發生災害時的余缺調劑,確保農林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定期檢查和更新。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和成果轉化,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機制,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十條授權品種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確定並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的可利用種質資源名錄。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存區的建設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種質資源。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劃定下列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範圍:

(壹)優樹、良種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省級采種基地;

(二)優良林分、優良種源等種質資源;

(三)珍稀瀕危樹種的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種質資源。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和登記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育種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育種、主要造林樹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促進科研成果轉移轉化。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方優勢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和轉化,推廣符合產業發展需要的優良品種。

加強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等林種的選育和推廣。第十七條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審定後方可推廣。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配備專業人員。

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並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第十八條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從申請人提供的省級審定品種的試驗種子中抽取標準樣品,提交種質資源庫保存,作為品質鑒定、種質資源創新和育種基礎材料的標準樣品。第十九條在本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品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和銷售:

(壹)存在使用過程中無法克服的嚴重缺陷;

(二)物種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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