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建設、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教育、財政、衛生、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學校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內容。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每學期應當開展兩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氣象預警信息。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誌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第二章道路交通狀況第八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道路智能交通建設、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等。應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計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其他專項交通規劃相銜接。第九條建立道路交通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
城市、直轄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按照規定進行交通影響分析和評估,並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城市道路沿線建設大型建築物和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劃撥或者出讓土地時,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選址意見或者規劃條件前,應當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建設、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查。
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建設、交通和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道路交通組織設計。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交通組織設計應當優先考慮公共交通,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安全,並根據道路交通實際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慢行系統;
(二)設置城市快速公交和限時公交等公交專用道和港灣式停靠站;
(三)設置第二道口安全島、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設施;
(四)按規劃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設置盲道;
(五)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單向車道、潮汐車道、定向車道和可變車道。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將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流量采集系統、交通信息發布系統等智能交通設備納入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智能交通設備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智能交通設備驗收合格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