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車禍中強制保險的代位追償

車禍中強制保險的代位追償

保險邊肖幫妳解答,更多問題可以在線解答。

沒有規則。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針對第三方)應明確界定。

所謂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可以適用於責任保險,強制保險是壹種特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那麽,是否有必要適用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呢?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都沒有規定,容易讓人對是否適用產生困惑。

筆者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理基礎是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因此交強險的保險人也有代位求償權。確切地說,保險人代表被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又稱“第三受害人”)索賠。筆者將其簡稱為“保險人對第三受害人的代位求償權”,即如果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受害人對事故受害人(第三受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當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由於被保險人有權向車禍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為防止被保險人放縱第三人或不當得利,在保險人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保險人可以代為行使被保險人享有的債權請求權。

這是因為:第壹,可以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或者被保險人放縱傷害事故責任第三人,從而防止強制保險業務中的道德風險。正如學者所言:“如果沒有保險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同時擁有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的權利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權利,其收益只會超過其損失,即違背了保險法中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其次,這使得保險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求償權來彌補其保險費用,從而降低交強險的整個被保險人的保險費用。第三,在受害第三人與被保險人因其交通事故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第三人對受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義務不應因被保險人已受強制責任保險合同保護而免除,否則,“無異於鼓勵受害第三人變相冒用他人的保險合同,逃避其法律責任。”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強制保險制度的“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使命。在這方面,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鑒。如德國《保險合同法》第67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在保險人補足投保人的損害賠償後,投保人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轉讓索賠不得對被保險人不利。投保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者其請求權的擔保權的,保險人免除填寫其根據請求權或者擔保權可以請求給付的範圍的義務。”再如,日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總則》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權向第三人索賠的,保險人在按照《汽車損害賠償保險法》第壹條支付被保險人保險金或者按照第十六條第壹款賠償受害人後,在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和保險人支付或者賠償的金額的情況下,取得向第三人索賠的權利。”

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受害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由於其與被保險人具有相同的生活關系和利益,如果保險人有代位求償權,無異於左手得到保障,右手為其買單,相當於讓被保險人自己賠償,這與強制保險合同之初“轉嫁被保險人責任負擔”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應排除代位求償權。如德國《保險合同法》第67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是針對同居家庭成員的,保險人沒有代位權;但是,損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不在此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強制保險制度應當明確賦予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以外的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以適當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換言之,《條例》本應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由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但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險人在支付賠償金額後,應當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的金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但第三人是被保險人家屬的,保險人無權代位求償,但機動車交通事故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但遺憾的是,《條例》並未規定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未來的立法應當更新。

  • 上一篇: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辦法
  • 下一篇:抽屜協議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