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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如何認定?

1,當事人有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或者有過錯行為,但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2.壹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行為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另壹方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3.雙方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較大作用的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4.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1,根據因果關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果關系是指當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後果與涉及違法的事故原因之間的直接關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道路、氣候等造成事故的其他因素,不應作為加重或減輕當事人責任的理由。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主要包括獨立、綜合和參與三種形式:

獨立因果關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壹方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所有責任由壹方承擔;這種因果關系有壹因壹果、多因壹果的形式;壹因壹果是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

綜合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雙方都有違法行為,並且這些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事故是由雙方的過錯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分為重復合成和相互合成;

如果任何壹方的違法行為都能單獨造成事故,則稱之為重復綜合關系;當事人壹方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的,事故不壹定發生,但事故只能在雙方違法行為同時存在並相互作用的情況下發生,是相互綜合的因果關系;壹般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屬於相互綜合因果關系;

在交通事故中,壹方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另壹方的違法行為也與事故的發生有關,但這種關系是間接的、偶然的,只有與其他因素有關後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系叫做參與因果關系;在責任認定上,負次要責任壹方的交通事故行為基本屬於因果關系;

2、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1)通行權

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壹定的空間範圍和時間內,利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包括路權和通行權。“通行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交通法規中的重要原則之壹,也是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道路情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通行權;

路權的確定:路權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道路的壹定空間範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交通參與者在自己區域內享有通行權的同時,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權的人的權利;

先行權的確定: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律法規,為交通活動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是基於路權的;

擁有通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實現其通行權時可能會遇到時間順序上的障礙,這就涉及到誰有權利首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在規定的範圍內允許有先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優先通行,其他交通參與者應當保證有先行權者的權利得到實現;

(2)根據路權認定責任的大小

根據通行權,有關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大小壹般如下:

①交通事故中壹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屬於侵犯路權的過錯,另壹方當事人的過錯不屬於侵犯路權,故侵犯路權的壹方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雙方都有通行權時,違反通行權的壹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3)雙方都違反了路權和通行權的規定。如果沒有其他過錯行為,雙方應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4)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或者都有違反路權規定以外的過錯行為。在確定事故責任的大小之前,我們應該分析安全因素。

(3)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中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系和路權規定不能確定事故責任的,應當根據交通法規中關於“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程度,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因此,當各方都違反路權規定時,如果壹方違反了保證安全的規定,另壹方沒有違反,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雙方都違反路權、路權安全規定時,如果壹方的違反行為嚴重,另壹方的違反行為相對較輕,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的情況下,是指雙方的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同等原因。

(4)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壹方逃逸的,由逃逸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特殊情況下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

事故逃逸是惡劣行為,必須嚴格禁止和處罰;《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對肇事逃逸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而《交通安全法》並沒有處理事故逃逸情形下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補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是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時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逃逸方的責任可以確定如下: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又找不到當事人的責任,不管事故當事人的實際過錯如何,都推定逃逸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2)事故壹方逃逸,事故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事故,逃逸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當事人壹方逃逸,事故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者駕駛失誤,另壹方沒有過錯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4)事故壹方逃逸,事故認定事故各方均有過錯。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應當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5)如果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調查檢驗結果表明逃逸者對事故的形成沒有過錯,只是怕擔責任而逃逸,而其他當事人應當負全責而沒有逃逸,這種情況是否還需要逃逸者承擔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只要逃逸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沒有因果關系,且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不是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逃逸方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至於因逃逸受到行政處罰的責任,則另當別論,不涉及事故責任;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對上述承擔責任原則的理解也應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壹)壹方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2)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是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場合,各方平等分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的主觀故意是騙取保險,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或責任;

雖有壹方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但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責任在實施條例中並不明確。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認識:壹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屬於惡意故意行為,即使對方對事故有過錯,也應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壹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另壹方也有過錯,則應增加壹方的責任比例,不應讓壹方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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