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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組織、文化體育、住建、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政府建立和完善了學校人身傷害責任保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學生人身傷害學校責任險和學生人身傷害意外傷害保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招標采購。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照1: 1: 1的比例共同承擔。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全市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放或者發布學校安全公益廣告。市、區政府應當采取現代科技防範措施,建立與學校和公安派出所直接連接的電子安全防範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督、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範、預防學生吸食處方藥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督和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學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三)制定學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並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對學校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提前處置突發事件;

(八)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賠償機制。學校應當配備1註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分管學校安全工作和校園內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註冊安全主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協助校長處理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教育行政、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學校註冊安全主任的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承擔非教育教學期間所有寄宿制學校的學生安全維護、午休服務和安全管理工作。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按照組織部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醫務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至少配備1名具有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人員。寄宿制學校應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診所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學校應當聘請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副校長、法律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律輔導員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違法犯罪,維護學校公共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法制副校長、法律輔導員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協助學校及時處理突發事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註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於40學時的資格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學校校長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註冊安全員每年接受不少於10學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考核。

學校安全知識應納入教師繼續教育;新聘教師和新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培訓並持證上崗。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建設項目,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之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相應行政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建築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地隱患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師生安全的施工現場,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才能復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學校所在地的住宅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限速標誌、減速線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上學期間和放學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看護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學校建築和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並及時整改。

對於難以判斷的建築物和場地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築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校舍、場地維修竣工後,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指導學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範的學校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停放標誌。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設置安全標誌、應急照明設備和標誌線,區分各樓層上下樓梯和多層建築樓梯間。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和生活區域照明設施和燈具的正常使用。如發現照明設施和燈具損壞,應立即修理和更換。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衛生安全狀況,依法對學校食堂的衛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無證或者超範圍經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學校安全狀況,每年對學校場所的衛生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校外餐飲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校外餐飲管理辦法》,保障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制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邏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人不得進入學生宿舍。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駕駛員和乘客的責任,規範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車違法情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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