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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可以買賣嗎?車位的交易流程有哪些?

1.車位可以買賣嗎?車位的交易流程有哪些?

壹般來說,車位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壹種是能辦產權證的,壹種是辦不了產權證的。所以,在購買車位的時候,壹定要擦亮眼睛,清楚的知道自己簽訂的是機動車車位購買協議、車位租賃協議還是使用權轉讓協議。常見的拿不到房產證的車位也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壹個是已經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是列在池子裏的,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拿不到房產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的。所以這種車位可以不買產權但是可以出租。另壹個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不同於其他車位,有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占用的區域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屬於人防工程,根據相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所以人防車位不屬於開發商或者全體業主,這種車位是不能購買的。人防車位可以出租嗎?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壹是有人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或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和購買者的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觀點二:如果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開發商開發管理,開發商可以通過出租人防車位來獲得租金,但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所以,如果想租用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的人防車位存在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被政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最後,大家要註意租賃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車位可以買賣嗎?車位的交易流程有哪些?

二、停車場交易流程

車位交易流程如下:1。車位核驗:所需資料為車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位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所需時間壹般為10個工作日;2.簽約(包括網簽、定金協議、買賣合同):(1)網簽:網簽價格為車位原購買價格,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車位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已婚者需配偶同意方可出售)、銀行卡;(2)定金協議,與壹般房屋買賣相同,超過654.38+萬的部分要進行資金監管;(3)買賣合同(同壹般房屋買賣合同)。3.交稅(契稅:原值乘以3%;印花稅:原值乘以1‰)所需材料為身份證、車位簿、戶口本、結婚證(已婚)、車位購買發票原件;4.轉移。買賣雙方需要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部分市區需要提前預約。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規定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車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查詢機動車登記和檢驗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

3.廣州的車位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購房人購買的專有產權車位(庫)可在房地產登記後依法以出售或贈與方式轉讓,受讓人應為本項目業主。

壹是市區按規定全賣。

本市市區範圍內,開發項目中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的銷售管理,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第二,住宅小區停車位滿足業主需求。

項目建設區域規劃的停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求,居住區停車位(車庫)不得向非業主出售;

占用* * *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 * *所有,不得出售或贈送。

人防車位和機械車位不得出售或捐贈。

未按建築面積* * *分配的專有產權車位(庫),雙方可通過出售、贈送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三、按車位分配比例購買車位。

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車庫)規劃配置和銷售的實時情況。

開發項目專有產權車位(車庫)買賣合同應註明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具體房號。

第四,履行增購手續後可以購買第二個車位。

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後仍有未售車位(車庫)的,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車位(車庫)購買計劃,並在項目出入口、公告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未售車位(車庫)。,為期3個月,並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出售的,業主可額外購買1個車位(車庫)。

四、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監督者管理、規範房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交易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建設、規劃、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房屋交易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相結合、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規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交易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等服務。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全面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

房屋交易當事人和房地產中介應當真實,房屋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交易條件。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易流程指引應當通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平臺,以在政府信息網站、政務窗口發布或者在當地主要報刊上刊登的方式訂立。新樓談妥後,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解除合同的,不得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平臺訂立以該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合同不得含有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負債等責任,不得排除購房人和中介服務對象的主體權利。第二節新建商品房交易第九條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銷售應當取得初始登記證明,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商不得向預購人收取預售款。第十條房地產開發可以持證上崗,不得發布預售廣告。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大致編號和發證機關。

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銷售情況應當記載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宣傳材料不得包含升值和投資回報。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以書面形式公示下列事項,公示期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

(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

(2)商品房銷售計劃和銷售進度控制表,建築區劃內停車位(車歷、車庫)的規劃數量和位置,出租、出售的房地產是否經營公交服務,其線路、站點的具體設置方案;

(三)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

(4)商品

(五)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並明確標明建築區劃內外直接相鄰的市政規劃道路的位置和寬度,以及建築區劃內的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廁、綜合醫院、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消防局、派出所、供氣站、汽車客運站、肉菜市場等配套設施的用途、設備和規模。

(六)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時機、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明確配套設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業管理事項;

(八)中介服務委托書;

(九)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申報價格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並以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公開相關費用。

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樣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其委托產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費、公證費、律師費、抵押貸款服務費等費用。

在辦理轉移登記前,買受人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依法應承擔的稅費。買方可自行申報和支付;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委托代收代繳,買方的付款義務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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