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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合同和無效的合同在法律後果上有什麽區別?

合同的無效、取消和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否則,不僅達不到訂立合同的目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無效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訂立,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法定事由,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壹方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表示錯誤意思的,可以認定為欺詐。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或者以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陳述,可以認定為脅迫。只要采取了這兩種手段中的壹種,損害了國家利益,法律規定就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僅損害對方利益的,不能直接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應視為效力未定的合同。法律賦予了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由受害方根據自己的利益考慮是維持合同的效力還是使合同因解除而無效。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所謂惡意串通,就是相互串通,相互欺騙,主觀上謀取私利,客觀上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甲方是某單位的業務員,受單位委托與乙方簽訂商品購銷合同,甲乙雙方相互串通,將等外品定價為壹等品,再給甲方壹定的回扣,損害了甲方的合法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合同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機械廠私自組裝汽車銷售的,與買方簽訂收割機購銷合同。表面上看,機械廠向買方出售收割機是合法的,但實質上,機械廠向買方出售未經許可組裝的汽車才是本合同的真正目的。又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屬於通過贈與這種合法形式達到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

損害公眾利益。當事人訂立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違反這些道德規範就是對公眾利益的侵犯。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條文中明確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不做和不做的規定。當事人自己無法選擇,法律做出強制性規定。行政法規的制定排除了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合同法》特別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如果對方的財產損失是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同中的這壹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條款僅指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

因為無效合同實質上違反了法律,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無效,無需當事人主張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類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根據壹方當事人的申請,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後,根據具體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的合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隨意發生的,只有在法定的條件下,遵循壹定的程序。可以變更和解除的條件有:壹是合同中有法定條件,即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條件。重大誤解是指被誤解人在表示意思時,對與合同法律效力有關的重要事項的理解存在重大缺陷。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相對人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誤解,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合同。誤解可以是單邊的,也可以是雙邊的。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與真實情況不壹致,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會壹般歸咎於被誤會的人,對方壹般不負責。對此,法律對被誤解人的保護是有限的,法律只承認重大誤解為可撤銷理由。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對自己明顯不利的合同。在顯失公平中,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背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壹方當事人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這種行為的特點是,明顯的不公平體現了他行為的後果。這種行為造成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表現為經濟利益的不對等。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撤銷,既體現了公平原則,又有效保障了這壹原則的實現。乘人之危,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危險處境或者迫切需要,迫使對方當事人接受壹些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中的危機情況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而不是合同對方故意制造的,與脅迫性質不同。第二,壹方必須行使請示權。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會主動審理這類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只有在壹方當事人要求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第三,法院或仲裁機構必須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但不是有關各方。其他機構行使這壹權利沒有法律效力。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四,必須是變更或取消的結果。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壹,無效合同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是肯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但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當然是無效的,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主張或者認定無效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的合同必須由所有人聲明無效。也就是說,無效合同的任何壹方或者利害關系人都有權主張,同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在審理過程中也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但是,可撤銷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不能主動撤銷。“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說明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合同雙方。

三是無效合同是以壹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欺詐、顯失公平或壹方的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撤銷。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合同的無效、解除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後,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如下:壹是返還財產。財產返還是將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財產的返還必須建立在原物仍然存在的基礎上。如果原來的東西已經丟失了,就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歸還。則返還請求人可以要求對原物或其他財產物的折價進行補償。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履行的情形。當事人尚未開始履行或者財產尚未交付的,不適用返還財產。二是賠償損失,這是過錯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責任。有過錯的壹方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以及從該財產中取得的收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責任的輕重緩急,承擔與其責任相稱的經濟損失份額。三是追繳財產。這是處理無效經濟合同最嚴厲的措施。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眾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合同無效外,還應當追繳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物。雙方都是故意的,應當追回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物。壹方有故意的,有故意的壹方應當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對方;非故意的壹方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當追回。追繳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返還第三人,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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