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賦予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的權利。並且在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提交有關材料。這個功能足以代替年檢。
具體請參見以下通知中第五條第(壹)項關於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實施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若幹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浙江省公安廳發布文號:宮哲通字[2006]55號
市、縣(市、區)公安局:
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於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壹,關於旅館業的營業執照
(壹)旅館業應具備的條件。
1.建築結構和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建築質量和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相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有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的出入口。
2.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房間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儲物櫃(箱)。其中,二星級以上酒店或客房數超過50間的酒店,必須配備供旅客存放行李的儲藏間和存放大量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櫃(箱),各樓層通道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過夜住宿的浴室除具備上述硬件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的衣櫃實行雙鎖管理,並在休息箱(室)的公共通道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3.有單獨的乘客室。過夜浴室以外的酒店應滿足這壹要求。
4.滿足酒店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計算機、掃描儀和信息傳輸線,以及熟悉信息錄入操作的前臺登記管理人員。對經公安機關批準,但尚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應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辦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職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證及其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經營場所為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竣工驗收證明;
7.酒店客房和床位數量,以及建築和技防設施、安全通道、主要功能區和營業場所的布局;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經營旅館業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派員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於接待旅客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過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能接待顧客住宿和休息過夜的各類洗浴場所。經營通宵浴室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填寫許可證中的“經營範圍”:通宵浴室)。已開業但未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的通宵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經營。繼續經營的,按照《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處罰。
在賓館、飯店、度假村等酒店單位設置的過夜衛生間由酒店單位直接經營的,應當按規定落實防盜、監控等相關安全防範措施,並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後,可直接在原證上增加經營範圍(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由他人轉讓或者承包的,應當另行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在浴室睡覺的,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留宿的洗浴人員;
(二)淩晨2時至7時進入浴場或者仍在洗澡、休息的人員。
第三,關於住宿登記
(1)註冊證書
國內旅行者應持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武裝警察證、軍官退役證、士兵證等軍官證辦理住宿登記。如果沒有以上證件,可以憑帶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行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報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報名。
(二)登記的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酒店工作人員應在入住無誤後在登記表上註明旅客入住時間和房號,並在1小時內將酒店工作人員的上述信息和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不記錄)錄入酒店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必須錄入登記信息並傳輸至信息系統後臺數據庫);旅客退房時,酒店應及時將旅客的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還應登記其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註有效期、入境原因等。
(3)會議和團隊住宿登記
召開會議時,酒店可憑會議組織者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身份信息可不錄入酒店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室數量、時間等應留存備查。旅遊團住宿登記,酒店憑旅行社提供的人員名單和身份證號登記進入即可,照片信息可省略。
(4)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當通知其在辦理住宿登記前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證明。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有成年人陪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果壹個人單獨要求在酒店住宿,酒店可以先安排住宿,並立即到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人員,不按上述規定經營的,不按規定登記,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關於旅館檢查的管理。
(壹)酒店的日常監督管理
按照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民警在監督檢查旅館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並對有關監督檢查工作作出書面記錄。檢查記錄應當由執行檢查的警察和旅館負責人或者安全工作負責人簽字。民警監督檢查旅館住宿登記制度執行情況時,如需檢查少量房間,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警察或酒店工作人員可以進行檢查。警察在負責檢查時,壹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並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意圖,爭取旅客的配合;酒店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時,警察要陪同監督。檢查身份時,警察不允許隨意進入客房檢查。
(2)檢查乘客房間
細則第九條第壹款所稱檢查,是指公安民警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違法行為證據、查處相關違法行為,需要進入房間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在客房內逮捕、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1)關於年度評審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旅館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2)關於培訓
新《細則》實施後,各地要全面組織酒店從業人員開展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衛生間的員工的培訓。認真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酒店信息系統的操作和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員工遵守規則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浙江省公安廳
2006年3月24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