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參加訴訟:
(1)原告已起訴至法院,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二)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我認為增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a .原告申請增加第三人;b .被告申請追加第三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對於三起上訴案件,在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如果法院認為案件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就同意其申請,否則法院可以決定不予追加,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這壹權利,貽誤訴訟。
或者(3)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結果與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時不能直接將第三人列在起訴狀中,沒有法律依據。是否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根據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來決定。
第壹,法律規定的第三人的目的;
1,維護和諧經濟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民事權益;
2.減輕投訴負擔;
3.查明案件事實;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分類: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個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辯護意見,對原被告的標的物享有獨立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處於與原告類似的法律地位,而本案原被告處於與共同被告類似的訴訟地位。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該第三人對本案被告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有利或不利的後果。可分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幫助原告維護自身利益並勝訴以維護自身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幫助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自身利益)。
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同於本案的被告。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提議調解或和解;申請撤訴;提交證據;回應;申請退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上訴等。,第三人與本案原被告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但是,第三人提出這些權利的目的與原被告並不相同,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與本案當事人基本相同。區別如下:(1)只有法院判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才可以提起上訴;(2)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3)無權變更或放棄請求;(4)無權撤訴。
現實生活中,很多原告起訴時直接將第三人列在民事起訴狀中,這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第三人參與訴訟與本案原被告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可以看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參加訴訟:
(1)原告已起訴至法院,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張的請求權必須是針對本訴訟標的提出的(但不是基於同壹法律關系);
(3)在第三人主動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法院不能追加第三人,否則將違反民事訴訟法中的“不訴不理原則”。
(4)第三人認為自己對原被告知有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是否有請求權最終由法院決定)。
法院無權追加或者原被告無權申請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