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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搬運裝卸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搬運裝卸行業管理,保障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搬運是指在同壹區域內進行的,以改變貨物的儲存狀態和空間位置為主要目的的運輸活動。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搬運裝卸和起重作業(建築工地搬運裝卸除外)並以各種方式結算費用的經營者,均屬搬運行業管理範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搬運裝卸行業的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搬運裝卸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申請辦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生產工具、設施和操作人員;

(三)從事搬運作業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服從管理,熟悉操作技能和基本業務知識;

(四)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有業務事故賠償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六條裝卸機械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性能可靠、技術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設備;

(2)裝卸設備的司機和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證件。第七條除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辦理起重作業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吊裝相適應的設備和工具;

(二)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並工作五年以上的作業人員不少於三人;

(三)具有中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壹名。第八條除第五條規定外,辦理危險貨物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安全防護措施和危險品處理設備;

(2)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危險貨物裝卸培訓合格證書,並遵守公安、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

(3)不少於壹名具有初級職稱的化學技術人員。第九條申請裝卸行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開業手續:

(壹)持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向市、區(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登記。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要求的,發給經營許可證。

(2)核發營業執照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註冊從業人數核發《搬運裝卸許可證》,在核定的範圍內持證上崗。

申請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並到物價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十條經營者停業、歇業、合並、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分別到原批準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物價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企事業單位有自己的經辦機構,需要開展對外業務服務的,應按本辦法第五、六、七、八、九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從事搬運裝卸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進入市勞動力市場、交通運輸專業市場進行招聘,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在車站、港口、廠礦、倉庫、商品交易市場等貨物集散地從事裝卸作業的經營者,應當在批準的範圍內經營。對大宗、貴重、危險貨物,機械裝卸、吊裝和常年在廠、站、庫、場、線搬運的,經營人應與托運人簽訂搬運合同。第十四條從事搬運裝卸的農民工,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市交通行政部門管理。

(壹)市級以上道路運輸企業和外地來蓉道路運輸企業招用農民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

(2)需要到成都市市級及以上道路運輸單位和外地道路運輸單位從事裝卸、道路運輸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向公安部門申領暫住證,然後憑居民身份證和縣級勞動部門的工作證明,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外來務工人員就業證,接受崗前培訓後,方可進入成都市勞動力市場和交通運輸專業市場招聘。第十五條經營者必須在核準的經營項目和工作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經崗位培訓後持證上崗的操作人員,應遵章守紀,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準野蠻裝卸,以免發生質量事故。第十七條經營者必須按照市物價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收費場所,領取營業執照,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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