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繼承應發生在被繼承人(不動產繼承中留下財產的人)死亡後。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些財產所有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將來可能對財產產生糾紛,在繼承人生前就把財產權利給了繼承人,比如給壹個或全部子女。這也是法律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他們生前的贈與。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轉讓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捐贈給國家或集體,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些財產歸* * *,比如夫妻共同的* *。當壹方去世時,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成為遺產。
此時的財產權應分割為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非另有約定,應分割財產份額的壹半),然後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前立有遺囑,或者與社會組織、個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照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處理遺產。沒有遺囑或者協議的,按合法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由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份額進行。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為兩種繼承順序: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先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包括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且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人)。
繼承份額是指同壹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壹般相等。對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要給予照顧,適當分配更多的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未盡到撫養義務的,在遺產分配中不應分割或分割。經過協商,繼承人可以平均或不平均分配遺產,這在不動產繼承中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他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不動產的繼承和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是這種分割是有限的,比如不要把壹套房子分割成很多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作為* * *所有的財產,由繼承人* * *繼承。
如果需要細分,可以采用定價細分的方法。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未說明也未立遺囑,因此繼承順序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壹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生前留下明確的遺囑和指示,寫明死後遺產留給誰。
1.繼承房產時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申請房地產繼承過戶時應提交以下文件:①申請書;2繼承人身份證;③產權證原件;④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⑤繼承權證明和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用的方法。
房屋遺產的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者因為繼承人多難以分割,或者因為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割、隔斷,可能會損害房屋的效用,造成生產正常使用或生活不便。
所以,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是可以分割的。對於不適合分割的房屋,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
1,折扣補償方式。壹般屬於住宅使用人,按照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定價標準可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也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評估標準並參考當地市場價格確定。
2、* * * *有方法。繼承人也可以約定遺產房屋歸* * *共有,可以是股份共有,也可以是* * *共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用折價補償的方法。有些方法並沒有完全解決爭議,應該作為第壹種方法的補充。比如打折的壹方因為經濟能力無法承擔折扣,采用* * *的方法也可以減少矛盾。
擴展數據:
操作程序
財產繼承應先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再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手續。
壹、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房產繼承有兩種,壹種是遺囑繼承,壹種是法定繼承。死者生前未留遺囑的,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去公證處開公證書,需要帶兩證兩證:
1.去派出所拿死者的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到死者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開合法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以及死者父母是否已經去世。
4.法定繼承人超過壹人,且財產只轉移給其中壹人的,需其他人書面同意放棄財產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手續及收費。
(壹)繼承房地產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在受理窗口受理)。
註意:
a、繼承房改和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房改和出售價格審核》和《購買住房上市申請審批表》(在受理窗口領取);
B.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公證書、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如果法院判決,需要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繼承人未成年的,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流程示意圖: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受理窗口領取表格——在收費窗口繳費——在受理窗口送達文書——在發證窗口領取證件。
(三)收費標準
1.交易費用:1元/平方米。
2.報名費: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免費復印壹份,每增加壹份收取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要攜帶證件。
1,已付發票;
2.繼承人的身份證;
3.收據清單。
註:領取房產證時要求產權人到場。產權人不能到場的,應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
繼承程序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財產證明原件
3.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簡歷可以證明與繼承人的關系。
4.繼承人身份證
公證材料
(壹)遺囑繼承權公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出口房屋需公證);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親屬關系的文件(原出口房屋需公證);
4.被繼承人立的遺囑(遺囑必須經過公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暫不采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的文件。
(二)辦理無遺囑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出口房屋需公證);
2.該房屋的產權證或其他文件(出口房屋原件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親屬關系的文件(出口房屋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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