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費用該不該先交?
訴訟費用應當先行支付。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負擔有以下幾種:
1,失敗者的負擔。《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第1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享。《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法院根據各自在訴訟中的利益決定各自應承擔的數額。其中,專門為自身利益的訴訟行為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支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的負擔和由哪壹方負擔,由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決定。《支付辦法》第31條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決。
《支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決。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的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按照《繳費辦法》的規定應當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支付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根據《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確定。
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檢察官或者申請人承擔。在監督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單獨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債務人不反對支付令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和公告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繳費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6、對於不當行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有些當事人會做出壹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違法的行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比如,夥同他人作偽證,作偽證者的誤工費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避、逃避服務,法院為此公布服務費用等。,這些都應由實施不當行為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又有新的證據提出,導致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此外,根據《支付辦法》規定,法院調查完畢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債權數額的,減少債權數額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債權的壹方承擔。
7.海事案件的有關訴訟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1)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者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就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上述費用可以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
(三)訴訟中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債權登記和賠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中的公告費用和船舶優先權通知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8.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訴訟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列支。
第二,法律的內容是什麽?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和上訴裁定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訴訟費用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壹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應在起訴時預交,最終的費用承擔問題應由法院判決。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