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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行使有關部門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依法采取相關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引導、服務相結合,文明規範執法,註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規劃、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研究解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並承擔重大復雜案件的執法工作。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保、建設、規劃、房管、交通、信息、水務、園林綠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營造依法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社會氛圍。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投訴、舉報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全市統壹的投訴舉報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並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第二章執法職責第八條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需要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壹)違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在環境保護管理範圍內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下列事項,造成環境汙染的:

1.城市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標準、建築施工活動等造成的噪聲汙染;

2.建築施工產生的揚塵汙染、餐飲服務產生的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產生的煙塵和臭氣汙染、城市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產生的煙塵汙染;

3.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環境汙染。

(三)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戶外公共場所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非法取土,或者占用城市河道從事建設活動。

(五)違反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戶外公共場所銷售食品,非法經營食品攤點,非法回收銷售藥品的。

除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其他需要集中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領域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

(2)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3)行政執法頻率高;

(四)專業技術要求適當;

(5)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第九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其他部門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該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十條已經由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由其他部門行使,由其他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並采取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與其他部門建立權責明確的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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