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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導讀:行政訴訟法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規範和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時必須遵守的準則。)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讀

(206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依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全部申訴。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訴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不能作出判決的,先立案。

起訴書內容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補充材料和期限。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當事人拒不補正或者補正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不服不立案裁定的,可以上訴。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有具體要求嗎?意思是: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職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明顯對其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所約束;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副首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委托壹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復議申請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被駁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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