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規劃許可,占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鄉土地和公共空間,搭建建築物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或者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期滿後應當拆除,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位於公路及其兩側控制區內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拆除,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或者招牌: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改變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和規格的;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擅自設置標誌的;
(七)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招牌位置、形式和規格的。
扣押期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扣押對象上覆蓋公益廣告。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納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範圍實施。
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