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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增強監督實效,保障法律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選擇若幹事關本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整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也可以對部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多部法律法規對同壹事項作出規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壹並檢查實施情況。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執法、集體行使、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執法檢查。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執法檢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第二章計劃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進行匯總整理,並於上年11月底前提出: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突出問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辦公室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開展調查研究;

(五)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社會普遍關註的其他問題。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應當在去年11月底前作出書面報告。第七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各類執法檢查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匯總,擬定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草案。執法檢查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原因、重點、時間安排以及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的責任主體。第八條執法檢查計劃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根據實際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主任會議可以適當調整執法檢查計劃。第九條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主任會議通過或者調整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書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市人大代表,並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執法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第三章實施第十條執法檢查組成員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中確定,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公民參加。第十壹條執法檢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監督法實施辦法》、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制定,提交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執法檢查計劃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開始檢查之日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接受執法檢查的機關或者部門。第十二條執法檢查由執法檢查組根據執法檢查計劃進行。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幹小組進行執法檢查。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報告下列情況,並根據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壹)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改進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四)完善相關立法的建議;

(五)執法檢查計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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