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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提高城市品質,促進美麗宜居公園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使用和管理。

城市供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防、園林綠化、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壹)城市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包括立交橋、跨河橋、高架橋、人行橋)、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共同溝:用於容納兩種以上城市工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地下構築物;

(四)城市地下通道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市政地下通道隧道(含下沈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風、消防、電力、照明、監控、專用通信設施等附屬設施;

(五)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汙水管、再生水管、排水泵站、凈水廠及其井蓋、水濾網等附屬設施;

(六)城市防洪設施:河流、堤防、堤壩、防洪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七)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和橋涵的燈柱、燈具、專用變壓器、配電箱、工作井等附屬設施。第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統籌管理、分級維護的原則。第五條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水務部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涵、共同溝、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市水務部門負責城市排水、防洪設施和地下通道隧道的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養護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及相關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盜竊、損壞、侵占等影響市政工程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工程設施損壞或損毀,均可向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舉報。第八條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和區(市)、縣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制定城市道路、橋涵、共同溝、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編制市政工程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科學布局、合理功能、集約發展的原則。修改市政工程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

城市供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防、園林綠化、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市政工程設施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等市政工程設施時,沿線的市政管線、道路照明、標誌標牌、園林綠化、交通安全等公共設施應當科學統壹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街道箱桿設施原則上采用多桿壹體、多箱壹體,同類管線同溝同井或同走廊。第十壹條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移交前,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涉水市政工程設施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市政工程設施移交前的監督管理。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設施不得移交管理維護機構,不得向公眾開放或者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維護機構辦理移交手續。

市政工程設施竣工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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