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停車人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單位、個人和機動車停放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主管當局)
市和區(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價格形式)
本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根據停車場類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第五條(市場調節價)
下列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壹)專業室內停車場(樓);
(2)商場、餐廳、茶館、娛樂場所、酒店、寫字樓、企事業單位配套室內停車場。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
住宅區(含居民院落和宿舍,下同)配套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機構在政府指導價的浮動幅度內,與購房人或者車位使用人在購房合同或者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
本辦法實施前,實行政府定價的居民住宅區,經三分之二以上住戶同意,可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條件的居民住宅區,實行政府定價。
第七條(政府定價)
下列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壹)配套商場、飯店、茶館、娛樂場所、賓館、寫字樓、企事業單位的露天停車場;
(二)機場、火車站、碼頭、景區、醫院、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學歷教育學校、殯葬服務等場所的配套停車場(含室內、室外);
(3)專業露天停車場;
(四)臨時停車場;
(5)機械停車等特殊停車方式的停車場。
第八條(混合停車場)
商住樓、綜合樓等住宅樓、商場、娛樂場所、寫字樓(室)、酒店等停車場應按規劃部門的規定優先滿足居民停車需求。居民車輛停放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其他車輛停放,室內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露天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費用構成)
機動車停車服務費由停車位占用費、停車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費、停車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及稅費、停車場保管不當造成的車輛損壞和損失賠償、停車場正常運行所需的水電費等組成。
第十條(評分)
政府定價停車場分為高級停車場和普通停車場。具體等級標準和等級通用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壹條(定價原則)
市區各類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分區域、分時段定價的原則。價格、城管、公安、交通、規劃等市政府部門根據交通流量和管理需要,劃分不同區域和時段,制定不同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收費方式)
本市機動車停車服務采取臨時停車和按月停車兩種收費方式。臨時停車按時間或時段收費,月停按月收費。
居住區配套停車場不得拒絕居民按月停車。
第十三條(車輛臨時停放)
事故車輛、行政執法部門臨時停放的車輛,按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嚴禁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免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壹)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
(二)執勤專用車輛;
(三)在社區封閉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車輛;
(四)車輛在臨時停車場停放不足15分鐘的;
(五)車輛進入住宅區室外停車場不足15分鐘的;
(六)在各類停車場臨時上下乘客的出租汽車。
第十五條(審批程序)
機動車停車收費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實行審批制。
政府定價停車場經營者憑相關管理部門的停車場備案意見和附表,按照規定的分級標準和收費標準,向所在地區(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領取《政府定價機動車停車收費批準書》,按照批準書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憑相關管理部門的停車場備案意見和附表,以及與業主(租戶)約定並簽訂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到所在區(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車收費批準函。
機場、火車站和景區(點)等配套機動車停車場需要高於壹般水平收費標準收費的,應當向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停車場設施設備條件和服務水平確定收費標準,並到停車場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收費手續。
第十六條(備案程序)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應當備案。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停車場備案意見和附表、證明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文件(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自行制定的收費標準,到所在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市場調節價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書。
第十七條(協商條款)
車輛停放人已購買車位產權,停車場管理者受產權所有人委托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與產權所有人協商約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各自的權利義務,並簽訂書面協議。
車輛停放人要求租用停車場固定車位的,可在核定的月停車費基礎上加收壹定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所有者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明碼標價)
各類機動車停車場必須規範收費行為,在入口處和收費處顯著位置懸掛機動車停車服務標價牌,明示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並使用地稅部門監制的停車發票。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壹監制。各停車場可根據生產者要求自行制作,也可由區(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生產成本收購。
第十九條(違反備案和收費服務規定的責任)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無備案手續的;
(二)為不允許充電的車輛充電的;
(三)住宅區配套停車場拒絕為居民辦包月停車。
第二十條(違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責任)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壹)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設定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制定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
(三)高於《政府定價機動車停車收費批準書》中載明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壹條(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任)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市有關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