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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與施工合同的區別。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包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壹個主題不同。法律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資質。發包方壹般是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承包方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的法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二點是合同標的物定義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壹般較大,通常采用招標方式簽訂合同。

第三份合同的重要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2021 1 1廢止)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不要求必須是書面的。第四,主要工作能不能由第三個人來做不壹樣。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經發包方同意,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但主體工程必須由自己完成;在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應當完成工作並向對方支付工作費用的壹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向對方支付報酬的壹方為定作人。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承包人完成規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給定的人,但並不是所有完成壹定工作並交付成果的合同都是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

承包商應根據與訂購方商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其主要義務。定作方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合同要完成壹定的工作,但是為了完成這個工作,承包人必須提供壹定的服務,所以提供服務也是合同。但是,定作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獲得承辦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辦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包人只支付了勞務,而沒有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完成了作為承包人的義務。也可以說,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義務包括兩部分:承包人支付勞務報酬,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給定的人。只有把承包人的勞務和他的工作成果結合起來,才能實現承包合同的目的。承包方只提供勞務而沒有成果的,不能要求定作方支付報酬。

(B)承包商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壹般定作方與承包方訂立的合同是基於定作方對承包方能力和條件的信任,只有承包方自己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方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合同中,定作方關註的工作產品具有壹定的人格因素,並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產品都能滿足定作方的要求。定作方將其主要義務委托給他人的,屬於不履行債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承包人獨立完成工作並不意味著承包人不能得到他人的協助,而只是說在完成壹項承包任務的過程中,承包人要以自己(擁有或占有)的設備和技術對這項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包人是企業的所有者,他指揮員工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雖然他自己可能不做,但也應認定為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

作物是特定的

作物特異性的要求實際上與承包商獨立完成工作是分不開的。因為合同中壹般沒有固定的內容和形式,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個別合同。因此,定作方出於對承包方特殊能力和條件的信任,往往要求承包方為其完成工作。那麽定作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要求就不是按照類似標的的相同標準來確定的。因此,無論這種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都必須是具體的,符合訂購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否則交付的工作成果將是不合格的。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的,不得要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四)承包人在工作期間應對農作物承擔壹定的風險。

承包人以自己的設備和技術完成工作,完全屬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壹般來說,在標的物交付給定作方之前,合同的風險與定作方無關。

(五)合同有約定合同、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

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不交付農作物或加工品也能成立,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定作方提供材料,因此不可能要求合同是實踐合同。同時,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承包方要支付自己的勞動,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加工農作物,定作方在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時,要向承包方支付約定的報酬。所以對於雙方來說,合同是有償的。如果定作方不需要支付報酬,就不是合同的合同,而是以勞動為內容的贈與合同。合同之所以叫合同,是和承包人的工作分不開的。承包商不支付工作費用是不可能有合同的。由於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所以該合同也是雙向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七百七十壹條聘用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聘用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竣工工程的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相互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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