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48號令發布,2010年7月20日11.1.08《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管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第六條外國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註冊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文件報送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企業章程;(三)驗資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情況,核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城市規劃和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十壹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造與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重視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堵、環境汙染嚴重和危舊房的開發,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分配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壹: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開發期限;(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要求;(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年限為1年的,可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誤開工建設的除外。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進行驗收。第十八條住宅區和其他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壹)落實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二)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四)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五)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記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並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第四章房地產管理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第二十壹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符合下列條件:(1)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根據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情況,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2)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三)工程建設合同;(四)商品房預售分層計劃;(5)商品房預售方案。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相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宅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第三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訂預售合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交付使用未經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驗收不合格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交付使用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商品房價款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壹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都是關於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規定。我們必須仔細閱讀它們,並在準備開發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並履行相應的義務。請記得先仔細閱讀,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城市房地產開發是壹項艱巨而繁重的任務。想要加快進程,只有充分了解相關規章制度並自覺遵守,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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