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人為本。民法中的“人”稱為民事主體。“人”是活動的參與者,是權利的享受者,是義務的履行者,是責任的承擔者。1.民法通則規定了哪些民事主體是基於民法通則規定的自然人和法人。《民法通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範疇,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類民事主體。第二,《民法通則》對民事主體的規定。在自然人制度上,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二是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個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三是完善監護制度。監護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輔,以國家監護為基礎,完善了監護制度。明確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扶養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明確規定了確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撤銷監護的制度。關於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的壹項基本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民法通則》對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形勢。為適應社會組織改革和發展的要求,根據法人的不同目的和功能,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對於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僅列舉幾種典型的具體類型。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根據其特點分別歸類為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對於特殊法人,規定了以下條件:壹是機關法人。機關設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職能,與其他法人組織有明顯區別。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黨中央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三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行使職能和職責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鎮和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種合作經濟組織在國內是互利或互惠的,在國外也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視為特殊法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實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賦予這些組織民事主體地位有利於其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組織等。總則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上可知,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主體有三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有三個要素,即名義獨立、意誌獨立和財產獨立。
法律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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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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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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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