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文章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和因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典權等其他房屋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在房屋占用範圍內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取得房屋並申請房屋登記,但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壹合法證明。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壹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主管部門的地方,可以制作和頒發統壹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分別確認和變更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納入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樣式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分為:
(1)壹般註冊;
(2)初始註冊;
(3)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其他權利登記;
(六)註銷登記。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受理註冊申請;
(2)權屬審查;
(3)公告;
(四)核準登記的,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於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登記。
第十壹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 * *有些房子已經被* * *某人* * *申請了。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權利人雙方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單位或有關人員的有效證明。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壹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
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換發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凡納入壹般登記、核實或換證範圍的,無論權利人過去是否領取過房屋所有權證,權屬狀況是否發生變化,均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登記。
總登記、驗證和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和換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前30日予以公告。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登記、驗證和更換的面積;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認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
(四)受理申請的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改建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時,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權利人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合同、協議、證書等文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住房面積的增減;
(3)房屋改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權利人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設定合同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以門牌號、幢、套房(室)和有具體權屬界線的部分為基本單位。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予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壹)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暫緩登記:
(壹)有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辦理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屬於臨時建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原因。,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合同、協議、證書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有權註銷房屋所有權證:
(a)該聲明是虛假的;
(二)塗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且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房屋權屬登記失實的。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宣布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暫緩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晰、產權來源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後30日內核準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15日內核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費。
註冊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國家統壹制定。國家制定的統壹辦法和標準頒布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收取規定登記費3倍以下的登記費。
第三十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第三十壹條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 *部分房屋,權利人推薦的權利人應當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其余* * *房屋為持有1產權證的* * *人所有。
房屋所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房屋權屬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持有。他項權利持有人依法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該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三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毀損,經登記機關檢驗需要換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將進行補發公告,六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第三十六條以虛報、隱瞞房屋權屬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宣布房屋權屬證書無效,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塗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該證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可對當事人處以654.38+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超越權限發放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第二條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6月1998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