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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和財產法

《物權法》的頒布曾經引起了關於城鄉規劃與私有財產保護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對立的大討論,但是從《城鄉規劃法》的頒布以及對城鄉規劃與物權法關系的比較思考中可以看出,城鄉規劃與物權法實際上是從不同角度相互協調統壹的。對“兩法”的正確理解和依據,可以幫助我們妥善處理規劃工作中涉及的物權問題。

關鍵詞:城鄉規劃;物權法;合作;統壹

壹.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於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由於物權法首次在基本法層面明確了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引發了以開發、利用和保護城市空間資源為目的的城市規劃與保護私有財產的物權法之間的多種關系。很快,2007年10月28日,作為城市規劃體系基石和壹切城市規劃行為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頒布,將於2008年6月28日起施行。兩部法律的相繼頒布,使我們認真反思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與物權法平等保護的國家、集體和私人權利的關系,是矛盾還是統壹。

二、城鄉規劃與物權法的交匯點

城鄉規劃是指導和控制城鄉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和手段,是實施國家宏觀城鄉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鄉國土空間資源合理利用和城鄉合理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是城鄉管理的基礎。簡而言之,城鄉規劃是處理集體和個人利益,使公眾受益的壹種手段。

《物權法》明確和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利,明確個人利益應當讓位於公共利益,但同時應當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的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從城鄉建設的角度,他們關註的是建設用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的使用權,不動產相鄰關系的協調,公共權利的保護。

三、城鄉規劃與《物權法》在許多方面相互統壹

城鄉規劃和物權法在城鄉建設方面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麽矛盾,實際上是統壹的,是相輔相成的。

(壹)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的約束

城鄉規劃根據城鄉發展的目標、不同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利用條件、不同功能的協調要求,確定城鄉建設用地的範圍、布局和建設要求。目的是實現建設用地資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利用,更好地滿足不同個人或集體的需求,實現土地的綜合效益。

《物權法》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也體現了同樣的特點。比如《物權法》中的相關條款明確規定,應當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經營性用地和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使用者時,應當以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且出讓合同應包括土地用途、地界線、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空間的約定、對被征收人的合理補償等內容。其目的也是維護城鄉規劃確定的土地性質,實現土地的綜合效益。

(二)維護和諧的周邊關系

《物權法》中有專門規定,明確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相鄰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與城鄉規劃從不同角度處理涉及相鄰關系的規劃內容是壹致的、互補的。

如《物權法》中指出,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為相鄰權利人提供供水、排水、交通以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得違反規定排放汙染物和各種有害物質。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盡可能保證相鄰關系的權利人之間的和諧關系並加以解決。規劃的目的是創造壹個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空間環境。在規劃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不同土地用途的活動可能存在的聯系和矛盾,並盡可能使它們充分協調。比如根據不同的需求,住宅、商業、工業等不同性質的土地。合理布局,用生態綠化帶有效隔離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地塊,根據用地性質和需求合理配套水、電、氣等各種基礎設施,方便群眾生活。同時,在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中,對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建築間距、通風、采光、日照等方面的內容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保護多個利益攸關方的權利

《物權法》從民事角度界定了物的所有權和物的所有者享有的權利,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權。

城鄉規劃作為壹項公共政策,也要處理好公共管理與不同利益主體權力保障的關系。這在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中得到了明確體現,明確了公民對相關規劃工作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並規定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公眾權利,擴大公眾參與。具體表現為:壹是要求規劃組織在規劃過程中公布規劃,以多種形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將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作為城鄉規劃報批的必備材料;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已公布的城鄉規劃,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三,在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尊重群眾意願,統籌農民工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村民生產生活需求。

由此可見,物權法和城鄉規劃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但都體現了對公共權益的保護。

四。結論

通過對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的研究和對城鄉規劃工作的思考,我們可以看到,城鄉規劃與物權法對物權的明確和保護並不矛盾,但在共同關註的內容上,它們在不同角度上是壹種相互合作、相互統壹的關系。在今後的規劃工作中,應進壹步完善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公眾參與水平。它充分體現了城鄉規劃作為壹項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對不同利益群體的尊重和協調,從而為保障城鄉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有序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必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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