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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法規的文件解讀

闡述理由

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市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取得了長足進步,但也存在壹些突出問題:壹是城市排水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暴雨內澇災害頻發。壹些地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缺乏統籌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輕平時預防,建設不到位、標準低,硬化地面與透水地面比例不平衡,城市排水能力建設滯後於城市規模快速擴張。二是排汙行為不規範,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市治安安全。目前在城市排水方面,國家層面還沒有相應的立法。部分排水戶超標排放,工業廢渣、建築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汙水未經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汙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市公眾安全。三是汙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不規範,汙水汙泥處理處置達標率低。部分汙水處理廠違規排放或超標排放汙水,擅自傾倒或堆放汙泥,或未按要求對汙泥進行處理處置,造成二次汙染。四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問責不明確。政府部門對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管不到位,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和排水戶等主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將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統籌兼顧

中國正處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重要時期。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壹是統籌城市建設發展和城市排水汙水處理。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應根據城市發展的水平和目標,並與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新區建設實行雨汙分流,舊區改造和道路建設要同時改造雨汙合流。二是城市水汙染防治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並重。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汙水循環利用。第三,既要考慮排水管理,又要考慮設施的安全運行。規範雨汙水排放行為,加強設施維護和保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和聯動機制,嚴控責任。地方政府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排水物資,加強易澇點管理,做好內澇防治工作。五是明確監管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按照有權必有責的原則,強化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追究不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六是做好與防洪法律、防洪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的銜接。地方政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充分發揮河道泄洪能力,采取清淤措施,確保排水暢通;防汛指揮部要加強易澇點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確保政府投資和吸引社會資金的措施

國務院2013年9月發布的《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在保證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投融資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系,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為保證政府投入,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同時還規定,國家鼓勵以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解決城市積水等內澇災害的系統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條例》規定了壹系列制度措施。壹是從規劃層面作出規定,要求易發生內澇的城鎮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人口和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提高雨水攔蓄排能力。二是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支持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和透水鋪裝對雨水的滯留能力;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的要求進行。三是要求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和聯動機制,統籌安排排水物資,加強易澇點管理,做好內澇防治工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充分發揮河道泄洪能力,采取清淤措施,確保排水暢通;汛期,防汛指揮部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設施建設的制度措施

科學合理的規劃是有效指導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保證。因此,條例高度重視規劃的引領和控制作用,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並對“規劃建設”作了專門規定。壹是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地方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特點,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明確規劃的審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據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雨水調蓄排放等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三是規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城市新區開發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進度,優先建設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四是規定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排水連接管網。五是規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關於加強井蓋等設施維護保護的規定

為加強井蓋等設施的管理,條例作出了四項規定:壹是機動車道路上的井蓋應當按規定建設,其承載力和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要求。第二,井蓋要有防摔、防盜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三是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要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四是從事管網維護的,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和車輛墜落,並及時恢復井蓋。

加強雨水和汙水排放的管理規定。

加強雨汙水排放管理是確保排水暢通、設施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城市汙水達標排放、防止水汙染的重要手段。條例從兩個方面對此進行了規定:壹是加強雨水排放管理。當地政府應當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排水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確保雨水排水暢通;雨汙分流地區不得向雨水管網排放汙水。二是加強排汙管理。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汙水,應當經過預處理達到相關要求,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放汙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同時,條例還規定了違法燃放的相應法律責任。

確保安全處理和處置汙泥的制度措施

為解決當前實踐中存在的汙泥無害化處理率低、合理有效利用途徑少、隨意處置造成二次汙染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汙泥,確保處理後的汙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跟蹤記錄產生的汙泥和處理後汙泥的去向、用途、用量,並向排水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汙泥。同時,條例還對違法處理處置汙泥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促進汙水循環利用的規定

城市汙水回用是促進城市節水減排和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途徑。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到2015年,城鎮汙水處理設施中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為了促進汙水的循環利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六個方面:壹是要求縣級以上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工藝,促進汙水的循環利用。二是把汙水處理和回用作為地方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重要內容。三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統籌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四是規定國家鼓勵汙水處理和循環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保潔、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和生態景觀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制定推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再生水要納入水資源統壹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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